具体讲因过失导致的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重大过失”。法官作为受过职业法律训练的专业人员,应当精通诉讼程序和证明规则,不能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怠于注意。如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忽略罪与非罪之间的重要证据,无视当事人一方明确提出与法官内心确信相反的质证意见,混淆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位阶顺序等。其次必须是“导致裁判错误”。一般来讲,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过错,必将导致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二者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但也有采信证据上有过失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判例,这在民事侵权类案件中偶有发生。在此应当强调的是,如果法官在审查和认定证据中的过失行为并未导致裁判错误,该过失行为可以通过二审程序或者审判业绩考评机制予以解决,不再纳入违法审判责任予以追究。最后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作诉讼文书时,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法官因过失行为导致裁判错误,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一审法官有过失被二审纠正的,证据或诉讼保全过程中的裁定错误被及时纠正的等,不纳入违法审判责任来追究,而是要通过严格的业绩考评体系来调整,更好地发挥审判责任体系和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不同功能,尊重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 审判责任的豁免及其条件 与行政权的追责方式不同,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决定了审判责任追究的独有特征。法官不能保证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百分之百地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因为证据作为证明已经发生的未知事实的资料,主要是由诉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受当事人主张和利益所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难以保证。因此,法官所要判断的案件事实,既不是简单的1+1=2的数学计算,也不同于一般的工程技术设计,而是需要通过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在多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和判断。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在设定法官的审判责任时,基本上遵循了“以豁免为原则,以追责为例外”的司法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