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如何在案件的事实构成与法律适用之间找到最准确的连接点,取决于法官的知识积累、职业经验和推理能力等多种因素。一般来讲,大学四年的法学教育和必要的职前训练,可以养成法官群体共同的思维方式和话语体系,足以排除法律理解上的“千差万别”。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因案件事实的差异性和主观认识的个别性所引发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给法官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留下了合理的空间。 司法要获得人民大众的信赖,首先必须让法官获得人民大众的信赖,这也是对法官适用“豁免责任”原则的重要基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如何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取决于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严格的法官资格。法官必须是受过专业法律训练并经过严格遴选程序而产生,其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品德已经通过科学的遴选程序予以考核过滤,这是法官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全体民众信赖司法和接受司法的重要前提。二是独立的判断裁决。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是在其意志完全独立、自由和中立的状态下作出的,不能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如果判决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作出的,其判决就很难有公信力;如果作出判决的法官受利益和权力所左右,其裁判的公正性就没有保障。这是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的核心和关键。三是完善的程序保障。司法裁判与民间调解最大的区别在于其程序和技术的专业性。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裁量受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所制约,如证明责任负担、举证责任倒置、自认规则等反映了人类发现未知事实的认识规律,而诉讼制度上的回避、质证、上诉、申诉等程序又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救济。既然国家宪法将判断和解决纠纷的最终裁判权赋予人民法院,我们就应当接受和尊重人民法院的终局裁判,这也是当事人和社会民众信赖司法的专业技术保证。四是判决的全面公开。法官发现和确认案件事实的理由和过程,是判决公正性的重要基础。一篇公开说理的裁判文书是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最好说明,只要人民法院有勇气公开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就更容易接受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