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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4)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二是监督有度。审判监督权必须保持必要的克制,院庭长不能直接否定和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也不得要求合议庭改变意见,确保监督有度。《意见》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

  二是监督有度。审判监督权必须保持必要的克制,院庭长不能直接否定和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也不得要求合议庭改变意见,确保监督有度。《意见》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这种通过组织行权的方式改变了过去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随意性和任意性。

  三是监督有痕。《意见》在肯定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前提下,同时创立了全程留痕制度,将院庭长的全部监督活动记录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为甄别和辨识审判责任奠定基础。

  四是失职有责。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方面明确了院庭长监督管理权的边界,同时又加重了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意见》第27条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在此应当特别强调的是,怠于行使是指院庭长对其应当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不行使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法官违反回避规定,或者发现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而不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不当行使是指院庭长超越监督管理的边界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强行要求合议庭接受自己的个人意见、拒绝承办法官在案卷和工作平台上记录监督管理活动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边界和范围,《意见》第24条明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群体性纠纷多数与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方式密切相关,案件的处理容易引发连锁反应,直接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应当列入院庭长监督的范畴。(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将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然纳入院庭长监督的范围,便于通过法官专业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吸纳更多法官的智慧。(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是影响当事人服判息诉的重要原因,也直接制约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因此,当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发生冲突时,除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梳理先前判决与本案的异同关系外,院庭长也应当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履行监督职责。(4)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直接原因,因此,当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该案件应当纳入审判监督的范围之内。应当特别强调的是,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这是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突出特点,也是对传统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一次深刻革命。

  明确审判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负担形式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