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基本的安全保障。安全是法官独立判断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意见》第43条规定,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良好的履职生态。司法的外部环境是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的重要条件。《意见》第39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三是必要的职业尊荣。现行的法官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因受职级职数的限制,广大基层法官退休前多数只能享受到科级待遇,加之工资待遇未能体现职业要求和专业特点,导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不强。事实上,法官的职业预期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如果法官的晋级仅仅取决于同事的评价和领导个人的喜好,而不是取决于一个个公正的判决和年年称职的考评结果,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就难以实现。因此,建立法官固定晋升和稳定预期的晋级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路径。 四是较高的薪酬待遇。法官代表国家行使裁决权,应当享有足以维持其体面生活的薪酬待遇。考察世界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酬待遇后不难发现,法官总是位居高薪人员的前列。为什么法官应当享有较高的薪酬待遇?这同样是由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决定的。当一个纠纷的裁决者因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基本生活条件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时,期待他生产出代表公平正义的司法产品就变得较为困难。令人深感欣慰的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这一系列重大举措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不难预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的价值和功能必将通过一个个裁判中蕴含的公平和正义得以释放和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