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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体系研究(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对于“损害著作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侵害行为,必然产生事件损害,当事件损害严重时,可能导致对作者的精神损害。对于单纯的事件损害,一般适用非金钱赔偿的责任方式,这种方式集中表现为“消除影响”责任。

  对于“损害著作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侵害行为,必然产生事件损害,当事件损害严重时,可能导致对作者的精神损害。对于单纯的事件损害,一般适用非金钱赔偿的责任方式,这种方式集中表现为“消除影响”责任。对于精神损害,可以适用金钱赔偿和非金钱赔偿两种方式,而其中的金钱赔偿,可以纳入“赔偿损失”责任;非金钱赔偿,亦集中表现为“消除影响”责任。

  精神损害是严重的事件损害导致的一种后果,因此,事件损害与精神损害,并不处在同一个逻辑层面上。基于侵害人格权导致的精神损害主要体现为精神痛苦,为此“凡可以去除被害人痛苦感受之一切方法,均无不可采用”。[20]因此,对于精神损害的救济,既可以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消除影响的方式,特别是赔礼道歉的方式消弭侵害后果,抚慰作者的精神痛苦。对于非金钱赔偿救济措施,我国台湾学者多以“回复原状”称之,但也有学者参照法国法的理论,认为“就已发生并已感受之痛苦言,无回复原状之可能,就某一时间起痛苦消失而言,因为仅止乎使痛苦不再继续,不能称为回复原状。”[21]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