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损害著作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侵害行为”产生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一般表现为作者因侵害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适用的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非财产损害一般表现为事件损害和因严重事件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对于事件损害适用的责任方式为消除影响;对于精神损害适用的责任方式为金钱赔偿和非金钱赔偿。其中的金钱赔偿纳入“赔偿损失”责任;非金钱赔偿集中表现为“消除影响”责任。 注释 [1] 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 121-1条等规定 [2]参见《德国关于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法律》第42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 121-4条、《意大利著作权及与其行使相关的其他权利保护法》第142条、《巴西著作权法》第24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著作权部分)第1269条等规定 [3]参见《德国关于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法律》第25条、《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52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著作权部分)第1292条、《西班牙著作权法》第14条、《巴西著作权法》第24条等规定。 [4]参见郑成思:《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0年第4期。 [5]参见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352、357、358页。 [6]参见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335-336页。 [7]参见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335-336页。 [8]参见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349、350页。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 [10]参见比利时最高法院1990年6月21日之判决,载Pas. Belge. 1990年Ⅰ,第1204页。引自[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1]如《美国版权法》在“版权侵权与救济”中同时规定了“临时禁令”和“最终禁令” [12]参见《德国关于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法律》第97条的规定。 [13] 参见《日本著作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差止请求权)、《韩国著作权法》第123条(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规定。 [14]如原告张旭龙诉被告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号为(2003)二中民初字第6631号)主文表述为:“人民美术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发行涉案署名‘汤加丽 著’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再版、重印该书时不得以‘汤加丽 著’的方式署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