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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体系研究(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根据人格权侵害的可能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事件损害。在前两种情形下,损害赔偿请求权须基于过错的构成要件而产生;在精神损害无法实际证明的情况下,则有必要适用“事件损害”理论,

  根据人格权侵害的可能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事件损害。在前两种情形下,损害赔偿请求权须基于过错的构成要件而产生;在精神损害无法实际证明的情况下,则有必要适用“事件损害”理论,承认只要发生对于特定人格权的侵害事实,即赋予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18]事实上,著作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保护的是作者因创作行为和创作成果(作品)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任何“侵入”著作人格权“领地”的行为,必然会对上述人格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可能表现为作品价值的降低、作品交易价格的下降、作者人格和声誉的伤害、作者与作品之间人格关联的破坏等。因此,在著作人格权领域,“事件损害”即指针对作者因创作行为和创作成果(作品)而享有的人格利益的损害。

  一般而言,“未经许可行使作者著作人格权”的侵害行为,是违背作者行使著作人格权的意志而非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其主要包括未经作者同意而行使权利、未以作者认可的方式行使权利、超越作者同意的时间期限或地域范围行使权利等。一方面,这种侵害行为必然对作者因作品享有的人格利益产生损害;另一方面,行为人大多因侵害行为或因传播和利用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作品的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在侵权责任承担上,行为人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割让”不当获利,对著作人格权的损害进行了一定的补偿;此外,与“损害著作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侵害行为相比,“未经许可行使作者著作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对于作者人格利益的损害相对轻微,一般不会产生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通常适用“非金钱赔偿”责任,而不必适用针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

  对于侵犯著作人格利益的非金钱赔偿方式,集中表现为“消除影响”责任。在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中,《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八种。[19]在侵权责任法中罗列的八种责任方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五种均是支配权请求权的范畴,属于“退出式”责任;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属于“割让式”责任。笔者认为:(1)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方面,对外可以达到公示是非曲直,消除公众因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产生的对于作品和作者的错误认识、不良社会评价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内可以抚慰和减轻作者因著作人格权被侵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而从一个相对宽泛的角度看,公众对于作品和作者的错误认识、不良社会评价,以及作者的精神痛苦,都是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后果,对于上述侵害后果的消除和弥合,从本质上讲,就是对于侵权影响的消除。因此,赔礼道歉,应该属于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2)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把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共同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予以规定,但事实上,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较大区别,亦不存在明显的包含或递进关系,因此,将二者合并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予以规定,是不符合逻辑的。(3)恢复名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其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的侵害行为,或侵害其他人格权,造成权利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虽然一些严重的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行为可能最终导致作者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但这种侵害后果,并非是行为人直接针对作者名誉权实施的伤害行为所致,而是行为人对作者因作品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严重伤害行为所间接引发。因此,在著作人格权领域,为弥合那些严重的伤害行为所间接引发的名誉损害,适用消除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即可,而不需要单独确定恢复名誉这种责任方式。因此,对于侵犯著作人格利益的非金钱赔偿方式,集中表现为“消除影响”责任方式,具体包括赔礼道歉、纠正声明、刊载判决要旨等。

  2. 对于“损害著作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侵害行为,可产生事件损害和精神损害,应适用“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责任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