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1)对于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及非金钱赔偿,其目的在于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精神感受,使其因获取行为人“割让”的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而减轻或消弭因损害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2)对于赔偿损失而言,是行为人“割让”自己的合法财产或不当获利,让渡给作者,以“填平”作者因损害所产生的损失。而对于消除影响而言,行为人通过赔礼道歉、纠正声明、刊载判决要旨等具体的行为方式,事实上“割让”了自己的尊严、自由等无形的人格利益,以弥合和填平作者因侵害行为产生的事件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消除影响与赔偿损失一样,从本质上都属于损害赔偿救济权范畴,是一种“割让式”责任,而非“退出式”责任。 四、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责任体系研究结论 综上,借鉴支配权救济权与民事责任的二元区分理论,笔者对于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责任体系研究的基本结论如下: 1. 对于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行为,作者享有支配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对应的为“退出式”救济,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应的是“割让式”救济。 2. 在著作人格权领域,不存在单纯意义的妨害行为。对于侵害之虞的行为,作者可行使支配权请求权,申请临时禁令,但该种请求权不属于著作人格权的责任体系范畴之内。 3. 对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行为,作者可以行使支配权请求权,其责任方式集中表现为停止侵害。 4.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行为可分为“未经许可行使作者著作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和“损害著作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侵害行为”,上述分类包含传播和利用上述侵害行为产生的侵权作品的行为。 5. 侵害行为产生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事件损害),严重的事件损害还将导致精神损害。 6. 对非财产损害的非金钱赔偿责任,集中表现为消除影响,具体包括赔礼道歉、纠正声明、刊载判决要旨等责任方式。 7. “未经许可行使作者著作人格权的侵害行为”产生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因侵害行为获得不当利益,行为人“割让”不当利益的行为纳入“赔偿损失”责任方式。非财产损害大多表现为一般事件损害,其非金钱赔偿责任集中表现为消除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