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能够利于干警潜力的挖掘和发挥;司法保障利于从物质上激励干警奋发有为的工作;司法保障有明确的前景或前途,有职业上升空间;司法保障与劳动强度和身体负荷能力成正比。 司法保障是司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司法保障既包括人力保障,又包括物力和财力保障。除此之外,司法保障还应包括安全及精神保障,使每个司法人员能够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而不是生活在高度紧张或不安之中。从我国司法保障的落实情况来看,有些已经得到落实,有些做的还不够,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司法保障的目的是使司法实现公平、公正和高效,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判断司法保障水平是否得力,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的评价标准,只有符合如下四个方面的标准,才能认为司法保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否则司法保障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首先是司法保障能够利于干警潜力的挖掘和发挥。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要考虑司法人员在其岗位上潜能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能够促使工作人员真正实现个人的自我超越和自我突破,有利于增强法官、检察官对其本职工作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时,则可认为司法保障是有力的,否则,则是司法保障形同虚设,司法人员对司法保障水平并不认可,审判质量与效率也不会有明显的变化。 其次,司法保障利于从物质上激励干警奋发有为的工作。即以增加物质利益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对司法职业人员福利的保障发挥了正向激励功能。在现代社会,人们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就业工作和生活压力,在薪酬的发放上,司法职业保障水平的高低应该以能否保证司法职业人员基本的生活或者是相应生活所需的各种保障费用为标准,保障标准高了,不仅在职干警会更加努力工作,同时还会发生正面引导优秀人才向司法工作靠拢,发挥“筑巢引凤”的风向标作用。 再次,司法保障有明确的前景或前途,有职业上升空间。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前途能够得到保障。就司法工作而言,干警如果有明确的职业前景,有较大的上升或进步空间,则司法从业人员就会努力工作,通过努力实现职业前景的突破,有时职业前景比物质激励还要重要,因为物质激励从心理学上看是一时的,当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时候,此时精神需求就是职业前景,当物质激励不足时,职业前景的远大也会激励从业者努力拼搏。 第四,司法保障与劳动强度和身体负荷能力成正比。司法保障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的。当司法保障水平与劳动强度和身体负荷程度相匹配时,法官及辅助人员就会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从而加倍努力工作,实现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升。即司法保障水平符合法官及辅助人员的要求,法官及辅助人员的能力与司法保障水平相一致,从而带来司法保障的正效应。 目前,在我国不同的省份和地方,司法保障不足和无力的状况都同时存在,在中西部地区主要是司法保障不足,司法硬件和软件建设需要同步推进的问题。在东部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出现了法官办案饱和度较高的问题,此时不是保障不足的问题,而是需要司法进行转型和改革的时候。只有对症下药,才能使司法保障因地制宜,发挥正面导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