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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公正司法 推进诚信建设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蒋新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5
摘要:秉持公正司法 推进诚信建设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以司法之力助推社会诚信建设,贵在实践、贵在创新、贵在能动司法。力争所有司法实践都对社会诚信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聚集司法正能量,大力营造人人讲诚信、重诚信和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需要道德的培养,更需要法治的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作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履行好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司法担当。要注重以司法手段促进道德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的解决,弘扬司法正能量。着力探索和形成司法参与诚信建设的有效路径,通过司法的规制守护诚信,通过司法的垂范践行诚信,通过司法的引导弘扬诚信,以公正司法助推社会诚信建设,达到司法公信建设与社会诚信建设互促并进。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构建平安和谐的基础和根本。信用问题是道德问题,也是法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从公民个人层面看,诚信成为当前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和主流意识形态,是全民德育教育的灵魂和正确的价值取向。人民法院要遵照习总书记“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断案的惩恶扬善功能,助力诚信建设。用良知崇尚诚信、用公正捍卫诚信、用创新推动诚信,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

  首先,秉承公正司法,坚持不懈地惩恶扬善。妥善化解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群众诉求,旗帜鲜明地打击背信欺诈,尤其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制售劣质商品、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社会诚信的行为,织密、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网。严惩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虚假广告等严重失信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向社会昭示:任何违反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高度重视对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事关社会诚信案件的审理,保护诚信交易,制裁恶意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和环境。

  其次,坚持司法创新,将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贯穿于司法办案的始终。努力引导社会公众积极追求并共同遵守诚实守信的社会准则,增强道德约束,维护公序良俗,筑立起诚信根基。向全社会传播遵守诚信的精神理念,共建诚信的社会秩序。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执行,倡导和鼓励诚信行为,制裁和约束失信行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匡正社会风气。让诚信随着司法实践而彰显,为培育和发扬诚实守信注入法治正能量;摆脱诚信危机,提升社会公众对于社会生活的诚信期待。

  再次,深入宣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使之成为全社会家喻户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弘扬核心价值观,强调诚实与信用,落实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是全民道德水平和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尺。民法总则第七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规范。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要紧密结合执法办案,据案释法、法理融合,广泛开展法治宣讲,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诚信意识,持续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努力使民事主体自觉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在戒律和外在约束。

  最后,积极参与社会综治,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并部署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迈出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可喜步伐。要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接,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联合并指导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异议申诉机制,将诚信自律、诚信约束以及诚信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遏制并矫正失信行为,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着力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法治与德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以司法之力助推社会诚信建设,贵在实践、贵在创新、贵在公正司法。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要站高望远,以维护社会公信为己任,立足本职,细微着手,润物无声,向上向善。力争所有司法实践都对社会诚信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聚集司法正能量,大力营造人人讲诚信、重诚信和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作者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蒋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