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需要通过个案向社会公众诠释司法的尺度、温度、力度。 法谚有云,“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要树立司法常青之树,需要法官扮演好“自己人”、“贴心人”、“明白人”的角色,通过个案向社会公众诠释司法的尺度、温度、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回应型司法把握尺度,当好“自己人”。相较于一般法官倾向的坐堂办案的被动司法方式,回应型司法主张充分发挥司法的主动作用,强调法官要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经济地位、知识结构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调查走访、巡回审判等审判方式,其更为关注当事人之间的强弱势力对比,强调依据个案情境裁判以弥补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偏差。目前我国的法治基础还相对比较薄弱,法律的系统性、精细性还有待完善,民众对司法不公常怀有本能警惕,依照坐堂审判方式下所输出的正义与社会公众所期待的正义之间常常存在偏差。在回应型司法模式下,法官与群众的距离近了,得到了“自己人”的认可,但因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制度空间的博弈性,也直接限缩了法官的主动性,决定了法官的适度性角色。 商谈式司法传递温度,当好“贴心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改革关键期,公众的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也趋向复杂化、疑难化。如何在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下,寻求司法的确定性和正确性,成为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商谈式司法强调司法是主体之间平等对话的产物,认为商谈才是法律存在的方式和审判正当性的来源,其具体构建要求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意思自治,做好群众的倾听者,坚持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耐心,关注矛盾变化细心,排忧解难诚心。对于我们基层法官而言,一方面,要深入群众掌握群众语言,用群众熟悉的生活元素通过打比方、举例子的方式来阐释法律背后的正义,使司法活动的过程或结果充满亲和力。另一方面,要心系群众,站在法律是人民意志集中体现的立场上去解释法律、处理问题。 说理式司法释放力度,当好“明白人”。“一时之强弱在于力,千古之胜负在于理。”司法作为一项技术要求很强的专业活动,没有进行过法学教育的普通公众对法律条文也就很容易产生误解。案件当事人常常因不了解诉讼程序、举证规则而不接受败诉的裁判结果。若法官仅仅是单纯地为办案而办案,简单地依照法律宣判,一概地以结案了事,则得到的结果往往是绝大多数当事人不满意。说理式司法则强调司法机关将司法说理贯穿于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各个阶段,并依据各个诉讼阶段的目标强化释法说理重点,从而提示当事人注意诉讼须知、举证规则、诉讼风险等,通过向其展示裁判思路和理由,让其既能知其然,又能知其所以然。如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加强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说理;在文书送达后执行前,规范释后答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