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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何时才会不遥远

来源:陈晓振 作者:陈晓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9
摘要:评论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商店经常可以看到“偷一罚十”的警告牌,但很少能够看到“假一赔十”的告示牌,店家虽然常说“顾客是上帝”,但是顾客真正成为“上帝”的恐怕还是极少数。在法律上,“假一罚十”有一个专业性术语——惩罚性赔偿,即使是“资深”消费
评论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商店经常可以看到“偷一罚十”的警告牌,但很少能够看到“假一赔十”的告示牌,店家虽然常说“顾客是上帝”,但是顾客真正成为“上帝”的恐怕还是极少数。在法律上,“假一罚十”有一个专业性术语——惩罚性赔偿,即使是“资深”消费者,恐怕很多人对其依然闻所未闻。“3月15日”本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但在我国已成为“打假”的代名词,让我们先来看看“惩罚性赔偿”的两则案例。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耐克气垫鞋没有气垫,3月17日耐克公司迫于压力,声明在收回货品的同时一次性全额退款并提供4500元。我们来给耐克公司算一笔经济账:这款鞋售价1499元,已售出300多双,消费者把穿过的旧鞋还给公司,不仅可以拿回1499元,同时还可以“额外”多赚4500元,如果不计耐克鞋的成本,300多双净亏损接近180万。这是耐克公司良心发现了吗?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耐克公司的“诚意”:1.对于欺诈视而不见、闭口不提,避之以“错用宣传资料”;2.人民币4500元是“提供”而不是“赔偿”,更像是某种施舍;3.售价1499元,3倍就是4497元,干脆多给3元凑个整数4500元,也就是3倍售价而已。无论耐克公司是否承认,其实际上都是依照“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来执行,如此看来,耐克公司的老板、法务和财务都不糊涂,更不是慈善家,这笔经济账计算得还是很清楚。“退一赔三”,如果拿耐克鞋来说,数额还不算大的话,那换算成轿车可能就大不一样。去年3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新买宝马X5疑似旧车,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一案进行宣判,判决4S店向车主退还购车款63万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189万元,共计250余万元。对于大多数人来说,189万元可不是个小数字,此时,惩罚性赔偿也显现出其巨大的威力。惩罚性赔偿,是指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超过其实际损害的数额,它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大不相同。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到包子铺花1元钱买了1个包子,发现包子馅过期,如果包子铺赔给你1元钱,这是你的实际损失,这叫“补偿性赔偿”;如果包子铺不仅退给你1元钱,同时还多赔给你10元钱,这就叫“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就是要对加害人进行惩戒,让其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对于某些经营者而言,这或许就是灾难,但对于全体消费者而言,这完全就是福音。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以来,历经20多年的发展,我国在法律上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第55条规定了两种惩罚性赔偿的情形:1.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价款3倍的赔偿,即“退一赔三”,增加的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2.经营者故意销售缺陷商品,造成消费者等人死伤,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赔偿。在理论上,我们称前者为违约性惩罚性赔偿,后者为侵权性惩罚性赔偿。2015食品安全法修订,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除此之外,1999合同法第113条、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47条和最近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79条,对于惩罚性赔偿也都有原则性的规定。令人疑惑的是,既然上述多部法律都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而且赔偿倍数越来越高、赔偿范围越来越广,同时还有500元或者1000元的保底赔偿,那为何在日常生活中拿到惩罚性赔偿款的却并不多见呢?这是因为消费欺诈、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越来越少了吗?显然不是,各种消费维权步履维艰、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都以铁的事实告诉我们,惩罚性赔偿从法条走向生活还有很多路程需要走完。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方面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普遍不高,买到假货、被商家欺诈,更多时候是自认倒霉、忍气吞声,绝大部分对于惩罚性赔偿不甚了解;另一方面即使想到或者被迫维权,但投诉、协商、诉讼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保底赔偿或许还是杯水车薪,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成本过高,都会令人望而却步。对于经营者而言,一方面法律并非无懈可击,欺诈、缺陷、明知、误导、瑕疵等法律术语本来就概念模糊,有时甚至连消费者和商品这些基本概念都难以区分,这为有效抗辩提供了较大的法律空间;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真正较真的消费者毕竟只是少数之中的少数,只要不是100%的索赔率,即使最终支付惩罚性赔偿,那也是收入远大于支出,违法成本仍然较低。对于工商部门而言,更多时候还是“守株待兔”式执法,一般都是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才会去查处,日常监管和查处,要么流于形式,要么注重罚款,难以从源头上根治。更有甚者,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也会敷衍塞责、不了了之。同时,我们也看到,工商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也并非完全畅通无阻,即使没有暴力抗法,一些商家也会使出软磨硬泡等各种手段,某些商家甚至仗着财大气粗,几个保安就能把你执法者拒之门外。消费者想要获得惩罚性赔偿,绝大多数经营者都不愿“自掏腰包”,最终还得依靠诉讼。如上所述,经营者提出的概念模糊性抗辩,一定会让法院和法官纠结不已,毕竟法官司法办案必须严格依照法条,有时还不免要“咬文嚼字”。此外,我们的法官还要纠结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等问题,既然消费者明知是假货还购买,那主观上就没有被欺诈嘛;既然你是职业打假,是为索赔营利而购买,那显然也不是消费者嘛。于是,近些年来,消费者索赔败诉的案例正在悄然增多。在政府决心扩大内需的背景下,我国的消费者即使有钱,也难以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极大的悲哀。对于惩罚性赔偿,我们很多时候也只能说说“想要胜诉不容易”。个人认为,法律应当进一步放低惩罚性赔偿的门槛,只要你商家搞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坑蒙拐骗,我消费者就一律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唯有如此,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才能全面提高,合法权益才能充分保障,主体地位才能完全确立。
责任编辑:陈晓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