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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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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缘何如此重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郭富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4
摘要:司法权缘何如此重要
  作为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历来为治国理政者所重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观今宜鉴古,司法权到底有多重要,我们可以从历史中探寻答案。

  司法权意味着什么

  司法权关乎国家生死存亡。《左传》收录的《曹刿论战》一文,向我们揭示了司法权的运用得当是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的道理。《孙子兵法》开宗明义:“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战争是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是不能不认真思考、谨慎行事的。而在公元前684年,鲁国的国君鲁庄公就碰上了这等大事:齐国军队征伐鲁国。在大敌压境之际,曹刿与鲁庄公之间就如何御敌展开了一场对话。鲁庄公给出了御敌三策:“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而曹刿将鲁庄公御敌三策中的前两策称为小恩小惠,不足御敌;而唯独对第三策“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赞赏有加,称凭此可以御敌。战事正如曹刿所料,凭借着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的鲁国最终战胜了强敌齐国。

  齐鲁之战说明了司法权关乎国家生死存亡。一个国家的治乱兴衰和文明发展,与执政者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行为密不可分。法治强、法治兴,则国强、国兴,否则国家必衰、必弱。

  司法权关乎政治文明水平。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期提倡人治,主要表现为其所著《理想国》中“哲人王的统治”的主张。不过到了晚年,当柏拉图意识到理想国不切实际之后,他的思想开始从天上回到人间,注重法律的作用,主张实施法治。柏拉图思想脉络的转变主要记录在其晚年所著的《法律篇》中。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明确提出,“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国家”。柏拉图的这一法学经典命题,突出了法庭,更进一步说明了司法权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性。然而司法权有多重要呢?它关乎一国政治文明水平。1891年,正在日本访问的俄国皇太子尼古拉在大津遇刺,时称“大津事件”。与军事强国俄国相比,彼时的日本虽然经过明治维新渐趋富强,但仍很弱小,被“恐俄病”所困扰。因此,“大津事件”让日本全国都深感恐惧不安,当时的政治及社会舆论均要求严惩凶手,以平息俄国的愤怒。不过主审此案的法官,拒绝向政治舆论压力屈服,依律只对行刺者“以寻常谋杀未遂罪处以无期徒刑”,而非外界要求的“以危害皇族罪处以死刑”。“大津事件”判决一出,并未导致日俄交恶的状态,反而获得了俄方理解,更令西方对日本刮目相看,日本不再是野蛮落后的国度。日本的法治逐渐受到欧美各国的信赖。而这为日本日后修改不平等条约、收回司法主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司法权关乎个人权利自由。马克思有句名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句法谚从理论上揭示出了法律对自由权利的保障功能。而具体到实践中,法典如何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这就需要行使司法权的司法裁判官正确地适用法律,让纸张上的权利自由变成现实中的权利自由。在现代社会,司法是人权的保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失守将使社会失去起码的公正,公民的自由权利就无法得以保障。借用劳伦斯·彼得提出的木桶理论的话,司法就是公民自由权利保障的最短木板。法律有限,而生活是无限的。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纠纷,尤其是在法律超前或滞后于现实的时候,公民自由权利的维护就在于司法权的审慎使用。因此,在现实中,司法文明水平最能体现公民自由权利保障水平;司法文明水平就是测量公民权利保障水平的阴晴表和试金石。可以说,公民的权利自由就在于不受约束的适时司法救济。

  如何保障司法权的良好运行

  司法权如此重要,怎样才能保障司法权的良好运行?关键是要遵循司法规律,紧紧抓住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属性这个根本,科学运行司法权。

  第一,应为属于中央事权的司法权提供良好的制度运行框架,打破司法地方化困境,让司法权回归本性。司法权既然属于中央事权,就应当依法由中央统一行使,而不受任何地方干预。司法的地方化只会妨碍国家的法制统一,导致国家秩序的碎片化,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乱象,最终损害司法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破除司法权的地方化,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就是应对司法地方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制度。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打破以往按行政区划设立司法机构的司法制度,建立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统一运行司法权提供了司法制度保证和支撑。

  第二,应为作为中央事权的司法权的运行提供经济基础。众所周知,以往受于司法管理体制之限,法院深受外部“地方化”和内部“行政化”所累,难以真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而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法院经费受制于地方财政。法院的办案经费和福利待遇由政府财政负担;人员编制要通过政府来划拨指标。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政务管理权混同,法官待遇比拟公务员待遇,导致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倾向严重。为了破解这个司法权地方化和行政化之难题,本轮司改推出了“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举措,为司法权的统一运行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基础。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将彻底改变法院在人财物上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局面,对真正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厘清一府两院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人财物的统管,可以有效平衡因地区经济水平不同而造成的法院系统人财物分配不均衡的局面,吸引更多的法律人投身于基层法院。不过,囿于我国现实,“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现在只是实现了省级以下的人财物统管,距离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仍有一段距离。“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司法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循序渐进。待到时机成熟时,推动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中央统一管理,这样才能为保证司法权的统一行使提供经济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郭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