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2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前一天上午,浙江省乐清法院网络直播审理被告人郑某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合议庭认为,郑某兴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曾威胁要杀害受害者的亲属,直至本次升级至致命程度,人身危险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郑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国反家暴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传统难点仍待突破,既有规则难以应对的新问题亦值得重视。 家暴案件介入成本高,操作难 家庭的私密性和伦理性极大地增加了家暴取证和认定的困难。司法解决路径无外乎两种:一是加强司法机构的力量,增大司法资源供给。事实上,司法机关很难投入相当资源查清每一起家暴的细节、达到法律要求的举证标准,这将耗费巨大的司法成本,成为司法不能承受之重。二是控制精细化操作成本,放任以粗犷的方式介入可能存在的家暴。这易造成家庭内部运行过度依赖法律,导致的结果通常是法律介入的效果越好,家庭成员之间自治的冲动越低,甚至坐等法律介入完成家庭内部的运作和家庭责任的承担。当法律介入家庭治理成为一种文化时,家庭自治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将荡然无存。 精神暴力成为家暴的新趋势 现实中,“打老婆”所借代的身体暴力行为对我国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来说,并不陌生。身体暴力的违法性以及法律介入的必要性,在学理上不再存疑。事实上,对身体暴力违法性的共识、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法律归避意识的增强,已经抑制了身体暴力发生的频率和烈度,而精神暴力在现阶段反倒成为家庭暴力的新趋势。但精神暴力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很难为他人所了解和掌握。精神暴力受害者大多处于自卑、胆怯、懦弱、忍让和孤立无助的状态中,一般也不具备搜集和保存家暴证据的能力,造成审判实践中精神暴力认定的困难。 现实性问题突出,介入容易而治愈难 家暴的发生机制和环境极为复杂,当亲情伦理、经济状况、身体力量等差异悬殊时,受暴者对暴力的发生通常有极大的容忍度。比如在“经济控制”型家暴中,受暴者多是缺乏独立经济来源的一方。此时如仅对施暴者课以行政或刑事处罚,不仅难以达到遏制家暴的效果,反而会加剧受暴者的经济困境,因为处罚不能改变双方“控制”的固有格局。又如,在一些偏远地区,受暴者一方面不堪忍受精神和肉体折磨,另一方面却以忍气吞声为理应承担的家庭责任而习以为常,甚至引以为荣。在此语境下,当受暴者潜在承受的“多事”指责的精神压力,压倒家暴行为带来的痛苦时,受暴者通常会排斥法律救济,反而会维护施暴者,对抗作为其保护者的国家法律。 即使是穷尽逻辑与悟性的立法,也总是有一些现实问题是无法精确界定的,也总是有一些社会关系是依靠成文法的有限变量难以完全理顺的,也总是有一些立法目的是不可能完美实现的。因此,我们需在反家暴立法与实践源源不断的互动交流中,尽可能捉出其中的“鬼魅”,以免昏聩说混沌、荒唐演大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