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长期对妻子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且拒不悔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本案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同时认定被害人的反应型暴力,是“任何一个公民在遇到类似危及自己生命安全时都有权利采取的措施”,这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1月24日,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的前一天,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严重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未遂)案。 此案被告人因怀疑其妻有外遇,多次殴打其妻并扬言要杀死其妻及其亲属。案发当日,被告人强迫其妻听其“训话”长达两三个小时。之后,用金属材质的保温杯、保温壶、烧水壶等连续猛击其妻头面部,导致此三件“工具”严重变形。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还用手掐和用数据线勒其妻脖子。其妻在再无力气挣扎时,屏住呼吸装死,逃过一劫。被告人拒不承认自己对妻子有施暴史或者有杀妻动机,甚至把自己掐妻脖子说成是推妻的脖子。在其妻作为被害人和其子作为证人都不敢出庭的情况下,该院邀请专家证人出庭提供与家庭暴力有关的专业意见,并最终认定此案并非普通的家庭纠纷引发,而是被告人对其妻长期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引发。被告人的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且庭审中没有悔改之意,人身危险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最终,被告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此案当庭宣判后,审判长寄语被告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施暴者自身。 从社会性别视角看,此案审判有两大亮点。一是将控制型家庭暴力考虑为量刑的从重情节;二是指出引发家庭暴力的动力在施暴方。 一、在这起家暴案中,控制型家庭暴力被考虑为量刑的从重情节 反家庭暴力研究发现,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暴力至少有两种类型,一是偶发型,二是控制型,三是反应型。其中,控制型暴力是指施暴人通过有规律地殴打、威胁和恐吓受害人来确立自己的家长地位。孤立地看,单个的殴打、恐吓或威胁,后果似乎并不严重,但如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可以发现其以控制为目的的行为模式。反应型暴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与控制欲望无关,在行为上也没有特定的模式,通常是婚恋情感家庭关系中的被害方对控制型暴力作出的本能反应。它虽然也是以暴力的形式出现,但属于自我防卫性质。适度的反应型暴力,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人多次对其妻施暴的目的,都是为了迫使她服从自己的控制。“只要被告人认为被害人不满足他的要求,就殴打被害人”。案发当日,“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持续长达近六个小时的控制和殴打,被害人则处于不得不服从的处境”。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所依据的刑事政策,不是根据暴力的类型进行归类,而是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归类。只要故意杀人行为发生在婚姻家庭内,起因就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几乎是自动归入“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范畴。南京富二代杀妻案被告人获得死缓,就是一个典型的案子。该案被告人并没有从轻情节,仅仅因为他杀的是自己的妻子,婚姻关系直接成了从轻的依据。笔者对发生在婚恋情感家庭关系中的刑事案件进行长期的跟踪研究发现,所谓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大多是控制型暴力所致,少数是反应型暴力反致,很少是家庭纠纷所致。不区分控制型暴力和反应型暴力,不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仅以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家庭关系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一股脑将发生在婚姻家庭内的故意杀人案件简单归类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其结果只会让控制型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从自己过错中受益,一定意义上,等于认可男性在婚恋家庭关系中可以恃强凌弱。这样的导向,实际上是在向社会传递不平等的两性价值观,而与司法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其结果就是让控制型暴力行为人逃避应得的从重处罚。这无疑不利于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和恶化。 乐清市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长期对妻子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且拒不悔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本案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同时认定被害人的反应型暴力,是“任何一个公民在遇到类似危及自己生命安全时都有权利采取的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在这起家暴案中,引发家庭暴力的动力在施暴方 千百年来,家庭暴力一直被认为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双方都有过错的家庭纠纷,但家庭暴力的发生,与被害方说了什么或者做了什么无必然关系,而与施暴方的童年成长环境造成他过于强烈的控制欲有关。事实上,家庭暴力主要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成年男性针对成年女性、儿童和老人的控制型暴力行为。这是一种男性在其成长过程中学会的对待婚恋情感家庭关系中的女性、儿童和老人的态度和方式,所以绝大多数施暴人不会对家庭成员以外的同事或亲友施暴,只对与自己有婚姻家庭关系的女性、儿童和老人,有时候甚至对他一厢情愿追求不到的对象施暴。 从心理动力学研究成果来看,虽然幼年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成年后不一定必然对妻子和孩子施暴,但不断打骂妻子却坚决不肯离婚的丈夫,从小一定是在被打骂的虐待中长大的。幼年时最需要的是养育者的关爱和保护,他得到的却是打骂虐待,这使得童年的他误以为是自己不好才难以获得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并由此产生无价值感、无助感、被抛弃感和愤怒。但由于受传统孝道的影响,又因为年幼而无力反抗,他会一直将自己的愤怒压抑到潜意识中。成年后,他会模仿父辈的暴力沟通方式与配偶相处,因为这是他所知道的唯一的人际沟通方式。当受暴的配偶不堪忍受提出分手时,会立刻激活他们内心深处的无价值感、无助感和被抛弃的愤怒感。这些被激活了的感受里面,既有现实中被伴侣抛弃的痛苦、无助和愤怒,也有童年被父母抛弃的痛苦、无助和愤怒的感受。这些双重的感受是如此的不堪,以至于完全控制甚至杀死配偶成为他们转嫁和暂时摆脱内心痛苦和无助的唯一方法。与此同时,这也实现了他永远不被配偶抛弃的愿望。本案被告人婚后的生活正是循着这样一个轨迹发展而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审判,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传统文化中性别偏见和刻板印象对刑事审判的不当影响,将严重家庭暴力考虑为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并指出家庭暴力与受害人的言行举止无必然关系,而与施暴人自身的童年经历及由此造成的过于强烈的控制欲有关。由此,它给被告人和社会上潜在的施暴人发出了这样的信号:家庭暴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也是社会不能容忍的,对家人施暴是你自身的问题,不是对方的问题。你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