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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保才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保财鸿运公司未按时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财鸿运公司及胡保才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且金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保财鸿运公司未按时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财鸿运公司及胡保才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且金百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当,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保财鸿运公司的主观过错、违约性质及违约数额予以适当调整,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胡保才是否应当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若保财鸿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金百万公司有权要求胡保才承担相关的付款和违约责任。故胡保才应当就保财鸿运公司的违约行为与保财鸿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保财鸿运公司与胡保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金百万公司违约金四千元;二、驳回金百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金百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依据《合作协议》及《和解协议》的约定,金百万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审法院认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和解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在案证人证言、录音证据等真实性难以以确认,其不足以证明上述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发生了变更;其次,金百万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一直真实有效,且为公司的基本帐户,原审法院认定该账号已经停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就相同的合同,被上诉人反复多次违约,双方之间多次发生纠纷,被上诉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予以解除。三、《和解协议》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原审法院擅自变更违约金数额,于法无据。综上,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保财鸿运公司及胡保才同意原审判决,并认为上诉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另查明,保财鸿运公司提交的金百万公司于2013年出具的商标使用费收据的入账日期分别为7月19日、8月8日、9月20日、10月19日,支付方式均为现金。

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另行提交了2014年10月2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账号变更提示函》,其显示金百万公司的账号为×××的基本账号,变更后的账号为×××,目前,新旧账号均可使用。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未明确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的《合作协议书》、《和解协议》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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