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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保才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07年4月28日,金百万公司(甲方)与胡保才(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合作经营乙方位于北京天通北苑三区61楼2号的店,甲方同意向乙方输出自己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以及商标使用权;甲方授权乙方在上述

2007年4月28日,金百万公司(甲方)与胡保才(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合作经营乙方位于北京天通北苑三区61楼2号的店,甲方同意向乙方输出自己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以及商标使用权;甲方授权乙方在上述店面使用“金百万”的图文商标,并向乙方收取商标使用费;乙方逾期交付甲方费用,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另外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计算标准比照同期银行消费贷款利率;合作自200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并要求赔偿。

2010年5月,金百万公司以保财鸿运公司拖欠商标许可使用费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0年5月31日,金百万公司(甲方)、保财鸿运公司(乙方)及胡保才(丙方)三方签订《和解协议》,确认丙方系代表乙方于2007年4月28日与甲方签署《合作协议书》(当时乙方尚未成立),其中第三条约定“鉴于乙方由丙方实际经营、甲方仅提供商标授权的事实,三方同意从2010年6月起,甲乙双方按每月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结算当月商标使用费,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将商标使用费支付到甲方账户”;第四条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照前述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欠款并支付后续商标使用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追偿全部欠款和所发生的商标使用费,并有权终止对乙方的商标授权。甲方发出终止商标授权的通知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金百万商标,否则应按每日二千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在甲方停止授权前,乙方仍应按约定标准支付商标使用费”;第五条约定“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偿还第一笔欠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对乙方银行账户查封措施的申请”;第六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还应当另行向甲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第八条约定“丙方同意就本协议及《合作协议书》中乙方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相关的付款和违约责任”。

2010年6月2日,原审法院作出(2010)昌民保字第08382号民事裁定书,依据金百万公司的申请,裁定解除了对保财鸿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2013年,金百万公司以保财鸿运公司和胡保才拖欠2010年6月至2013年2月的商标使用费构成实质违约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和解协议》,并支付拖欠的商标使用费及违约金。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71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保财鸿运公司应当于2010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以每月25000元的数额向金百万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并判令保财鸿运公司给付金百万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131113元;胡保才对上述商标许可使用费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财鸿运公司给付金百万公司违约金10000元;驳回金百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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