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金百万公司向保财鸿运公司暨胡保才发送《催款通知书》,要求保财鸿运公司及胡保才尽快履行(2013)昌民初字第7168号民事判决书,并要求自收到该《催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有拖欠款项,否则金百万公司将采取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同时考虑预付2014年的商标使用费。2013年12月22日,保财鸿运公司及胡保才签收了该《催款通知书》。 2013年12月29日,保财鸿运公司向金百万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金百万公司到保财鸿运公司领取2013年11月、12月的商标使用费,内容包含“一直以来,贵公司都是每月派人到我公司领取商标使用费,我公司也都非常积极配合贵公司领款。但自2013年11月至今贵公司一直没有来领取当月商标使用费,到目前已经有2013年11月和12月两个月没有来领取了。经我公司多次电话催促,贵公司均拒绝收取。后我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派工作人员到贵公司支付,但你方仍然拒绝收取,也不出具任何不收取费用的书面手续……限贵公司收到本函后5日内及时联系我方办理收取2013年11月和12月的商标使用费手续,否则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以上所列月份的商标使用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因你方拒绝收取商标使用费的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你方承担。”2013年12月30日,金百万公司签收了该《催告函》。 2013年12月31日,金百万公司向保财鸿运公司和胡保才发送《回函》,内容包含“一、贵公司应积极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未约定我公司有上门领款的义务;二、贵公司函告要求支付2013年11月、12月两个月商标使用费,但事实上,贵公司共拖欠我公司商标使用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276113元……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贵公司应主动来我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或将费用支付到我公司账户,我公司无义务主动联系贵公司领取费用。故请贵公司向我公司以下账户缴清欠款。我公司账号:337656008005,银行:中国银行顺义支行;五、根据我公司2013年12月18日函件所述,贵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长期拖欠商标使用费,我公司正式通知贵公司,与贵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及《和解协议》,有任何争议将通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解决”。2014年1月1日,保财鸿运公司及胡保才签收了该函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