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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保才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元,北京保财鸿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保才共同负担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二十元,由北京金百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元,北京保财鸿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保才共同负担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二十元,由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二十元,北京保财鸿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保才共同负担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宁 勃

代理审判员 杨 钊

代理审判员 王东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