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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保才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原审共同辩称:不同意金百万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2013年11月份以前的商标使用费问题及违约金均在(2013)昌民初字第7168号民事案件中处理过,并且明确约定了未履行的罚则,金百万公司不能就

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原审共同辩称:不同意金百万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2013年11月份以前的商标使用费问题及违约金均在(2013)昌民初字第7168号民事案件中处理过,并且明确约定了未履行的罚则,金百万公司不能就该笔款项再次起诉;第二,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不存在违约行为,金百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之间的付款方式在2013年11月份前都是金百万公司方开好收据到保财鸿运公司处领取现金,已经形成双方默认的交易习惯。但2013年11月份金百万公司并未来领取商标使用费,后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得知金百万公司是故意不来领取商标使用费的。保财鸿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派工作人员去金百万公司主动交款,但遭到了金百万公司财务人员的拒绝。保财鸿运公司去给金百万公司送钱遭到了金百万公司的拒绝,金百万公司在当天下午18点发出催款通知,可以看出金百万公司是故意制造保财鸿运公司违约的假象,以期达到其诉讼目的;第三,保财鸿运公司没有迟延履行交纳商标使用费,不存在违约行为。由于金百万公司拒不接受保财鸿运公司交付的商标使用费,加之双方之前现金交易的习惯,导致保财鸿运公司一直不知道金百万公司的账户,无法通过转账的方式向金百万公司交纳商标使用费,保财鸿运公司无奈于2013年12月29日向金百万公司发函要求金百万公司及时收取商标使用费,但金百万公司未予理会,而是以回函的方式造成保财鸿运公司违约的假象。保财鸿运公司在收到金百万公司回函后知悉了金百万公司的账户,于2014年1月6日向金百万公司账户里汇入了256113元,将之前的案款、商标使用费、违约金都结清,故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不存在违约行为;第四,因保财鸿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胡保才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担保责任;五、即便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存在违约行为,金百万公司要求的违约金数额也过高。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3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金百万烤鸭店经核准注册了第1538625号“金百万”文字及图形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烤鸭、猪肉食品、肉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2004年9月14日,金百万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现该商标已续展注册至2021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