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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山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审审理中,根据海太锅炉公司的现场勘验申请,2012年8月9日上午11时30分,原审法院工作人员与海太锅炉公司委托代理人吕祎、中山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殷加黎等在重庆市永川区对重庆永川伊卓酒店锅炉房(负一层车库旁

一审审理中,根据海太锅炉公司的现场勘验申请,2012年8月9日上午11时30分,原审法院工作人员与海太锅炉公司委托代理人吕祎、中山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殷加黎等在重庆市永川区对重庆永川伊卓酒店锅炉房(负一层车库旁)进行了现场勘查。勘验现场的情况为:一、负一层过道口有未安装卧式锅炉一台,商标为“海太”,无型号规格的铭牌,具体型号规格不详;二、从过道口向里,过道中间有未安装立式锅炉一台,商标为“海太”,铭牌标识型号为LHS0.75-0.4-Y.Q;三、再向里,过道底部有未安装卧式锅炉一台,商标为“海太”,铭牌标识型号为WNS0.7-0.7/95/70-Y.Q,外观与前述过道口有未安装卧式锅炉一台一致;四、过道左侧靠里(即上述第三台锅炉旁)锅炉房内已安装使用的立式锅炉一台,商标为“海太”,铭牌标识型号为LHS*-0.*-Y.Q(*号为不清楚的字母或数字);五、过道左侧中间锅炉房内有两台安装的锅炉正在使用,靠门一台有“海太”标识,另一台已无铭牌。

海太锅炉公司一审诉称:2010年5月26日,海太锅炉公司与中山建安公司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海太锅炉公司向中山建安公司提供立式常压燃气热水锅炉及相关配套设备共两套,价款为122550元;交货地点为重庆永川伊卓酒店;中山建安公司应于合同签订时一周内付预付款20%,货到现场验货后付60%,安装调试合格后付10%,总体验收合格后付5%,余5%质保金到期后结清。随后,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基础上订立了《补充协议》,约定中山建安公司增加订购三台锅炉配备的节能器,单价为8000元/台,共计三台,合计24000元,此费应于锅炉出厂前支付。海太锅炉公司收到中山建安公司按《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24510元后,于2011年6月2日向中山建安公司交付了锅炉2套,中山建安公司据此向海太锅炉公司出具了金额为7353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所购锅炉进度货款,但该支票因中山建安公司填写的支付密码错误而无法承兑。并且,中山建安公司还无故拒绝海太锅炉公司按照《工业品买卖合同》进场安装调试锅炉,也拒绝支付除质保金外的锅炉尾款18382.5元。此外,海太锅炉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向中山建安公司交付其增加订购的三台锅炉配备节能器也遭到中山建安公司无理拒绝并拒不支付节能器货款24000元。海太锅炉公司请求判决中山建安公司继续履行《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按《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海太锅炉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锅炉尾款共计91912.5元及三台节能器货款24000元,合计115912.5元。一审审理中,海太锅炉公司撤回了要求中山建安公司继续履行《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三台节能器货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