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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山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011年5月3日,中山建安公司向海太锅炉公司支付了合同编号为HTRJ100526-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预付款35340元(176700×20%=35340元)和合同编号为HTRJ100526-3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预付款24510元(1225

2011年5月3日,中山建安公司向海太锅炉公司支付了合同编号为HTRJ100526-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预付款35340元(176700×20%=35340元)和合同编号为HTRJ100526-3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预付款24510元(122550×20%=24510元),共计59850元。

2011年5月17日,中山建安公司向海太锅炉公司支付了合同编号为HTRJ100526-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现场验货后支付的60%货款50445元(84075元×60%=50445元)。

一审审理中,海太锅炉公司举示了签收日期为2011年6月2日的《收货单》。收货单载明:货物名称为“CWNS0.7-85/65-Y/Q”、数量为2台,备注处签名为“张勇,2011.6.2”。海太锅炉公司称上述编号为HTRJ100526-3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签订后,海太锅炉公司与中山建安公司协商一致将该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为JR0.47-85/65-Q的立式常压燃气热水锅炉2台变更为规格型号为CWNS0.7-85/65-Y/Q的锅炉2台,价款、支付方式等皆不变。货到交货地点后由朗驰俊玉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张勇签收。中山建安公司否认与海太锅炉公司就编号为HTRJ100526-3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进行了变更,同时对《收货单》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否认收到过海太锅炉公司交付的型号为CWNS0.7-85/65-Y/Q的锅炉2台,表示没有委托或授权张勇签收。朗驰俊玉实业公司对该《收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在该《收货单》上进行签收的是其工程部员工张勇,是按合同约定应中山建安公司的要求而所作的签收。

2011年6月3日,中山建安公司向朗驰俊玉实业公司发出《收款函告》,收款函载明:“重庆伊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我司采购的两台热水锅炉已到现场。根据2010年1月22日我司与贵司签订的《重庆伊卓国际酒店中央空调、生活热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款第(一)项第3条约定,贵司应支付设备款128000.00*2*80%=204800.00元,请贵司尽快支付以上设备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