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1日,重庆银兆电子城向中山建安公司转账支付了货款204800元。一审审理中,朗驰俊玉实业公司称该204800元即是前述中山建安公司2011年6月3日催收的货款204800元,由其委托重庆银兆电子城代向中山建安公司支付。重庆银兆电子城出具《证明》确认该204800元款项受朗驰俊玉实业公司委托向中山建安公司支付的两台锅炉的设备款。中山建安公司对收到该204800元无异议,但认为朗驰俊玉实业公司不能证明该204800元系其委托重庆银兆电子城支付。 2011年6月27日,中山建安公司向海太锅炉公司支付了合同编号为HTRJ100526-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到现场验货后支付的60%货款106020元(176700×60%=106020元)。 中山建安公司向海太锅炉公司开具了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的中国民生银行转账支票一张,载明金额为73530元,用途为常压锅炉货款。因该转账支票的密码错误,未获银行承兑付款。 2011年7月6日,海太锅炉公司向中山建安公司发函。该函载明:“贵司在我公司订购了2台间接式热水锅炉,发货前提供转账支票要求发货,经银行确认,所提供转账支票为假票,为刻意欺骗我公司行为。经双方协商,2台锅炉货到重庆货运点后,贵公司派人至货运点确认锅炉到货,支付货款后提货。现锅炉已到货,通知贵方看货,贵方却提出现无资金,让我公司继续安装后付款。因之前贵公司存在刻意欺诈行为,请贵司于3日内支付此次应付货款,即2台到货款73530元和3台换热器款24000元,热工测试报告费用4000元,共计101530元整。同时我公司将停止2台WNS0.7-0.7/95/70-Y/Q型锅炉及1台LHS0.7-0.4-Y/Q型锅炉的安装、监检工作。若贵公司3日内不支付此款,我公司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将2台间接式炉运至其他地方,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予以一并追究。” 2011年7月26日,海太锅炉公司再次向中山建安公司发函。该函载明:“我公司已在2011年7月6日的函告中告知,我公司2台间接式热水锅炉已到重庆,通知贵公司支付货款提货,贵公司回复无资金提货,并要求我公司继续安装后付款。贵公司已违约在先。我公司在此最后一次通知贵公司,我公司2台间接式热水锅炉已到重庆,明日安排货到永川伊卓酒店,请贵公司安排人员验货并支付2台锅炉的到货款73530元和3台节能器款24000元,热工测试报告费用4000元,共计101530元整。如我公司货到现场后,贵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我公司将立即将锅炉运走,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贵方承担,我公司将视事件发展,应直接用户要求将锅炉交付直接用户,并按直接用户要求安装调试后,要求直接用户付款。” 另查明,2012年6月,重庆伊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