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问:为什么要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 答: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国家审判重任,审判工作质量直接取决于法院队伍素质。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决权,审判工作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程序性、亲历性等特点,不同于上令下从的行政管理模式,法官办案必须独立判断、居中裁判、亲自开庭,遵循法定程序,合议庭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权力运行机制有着重要区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重要保障,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交流管理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符合了审判工作规律,有助于实现法官职权即审判权的真正回归,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提高审判质效。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制度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完善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依法合理配置法院审判权,符合我国的时代背景,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司法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是遵循审判工作规律、提升审判质效的内在需求。长期以来,法院人员的考核管理与普通公务员一样,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混编管理,未能体现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不易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促使法院推动人事管理改革,即采取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的制度,突出法院的职业特殊性,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并为其搭建各自的发展平台,使每类人员都有上升晋升渠道,实现人尽其才和才尽其用。 ■24问:如何推进审判辅助人员制度改革? 答:为完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管理制度,促进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就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提出明确意见。第一,关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重要来源,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为主,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通过加大法官助理招录力度、未入额的法官和符合条件的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等方式,加强法官助理配备工作,不足部分采取接收法律院校实习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等方式解决。下一步,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书记员要逐步转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则上不再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第二,关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根据《试点方案》的规定,编制内法官助理、书记员设置职务名称,单独核定职数,并向中、基层人民法院倾斜。在职务转换过程中,此前相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第三,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下一步拟通过适当降低书记员任职门槛,实行等级管理,加强待遇保障,拓宽职业发展空间等方式,建立一支较为专业和相对稳定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 ■25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如何区分? 答:法官助理与书记员都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但法官助理的工作更侧重“业务性”,会介入对案件实质性内容的处理,在诉讼流程中承担部分组织、主持、引导、调研、调查等职能;书记员的工作更侧重“事务性”,主要在程序性事务中承担记录、整理、装订、归档、校对等职能。法官助理的所有工作均以法官的指导、委托、指派、要求、交办为前提。合议庭或审判团队中的法官数量如果多于助理,分配给助理的事务应当统筹协调、合理分工。法官助理因工作需要代行书记员职责时,工作业绩应当纳入法官助理岗位考核。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各界读者可通过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对司法改革进行提问,我们将选择一些普遍性问题予以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