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民政局在给自己办理婚姻登记时严重失职,彭先生将某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区民政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彭先生与李女士2014年的结婚证的判决。 军人结婚后发现妻子身份造假 2014年,彭先生、李女士以军人身份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并提交了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官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彭先生、李女士的结婚申请符合结婚条件,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彭先生在向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时为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河北省;李女士在向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时提交的军官证复印件显示其所在单位为“某部”。 后彭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领取结婚证后,李女士在生活中表现出种种怪异迹象,自己对李女士身份产生怀疑。在登记结婚三天后,自己对李女士的身份进行调查查证,李女士身份涉嫌造假,系伪造国家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单位领导安排下,自己与李女士一同到北京查实李女士的身份及单位,李女士才承认自己的虚假身份。之后,李女士采取各种方式胁迫自己与其一同接受这个事实,并继续维持婚姻生活。李女士变本加厉采取各种非法极端手段侮辱诽谤自己。因李女士的种种恶行,导致自己被迫于2014年年底转业。上述情况产生的原因是民政局在对婚姻登记审核上没有依法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对婚姻登记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在程序审批上把关不严,审查不力,严重失职。领取结婚证月余时,自己要求民政局对李女士的登记手续进行核查时,在发现李女士军人身份登记信息涉嫌造假的严重问题时,民政局没有及时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故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自己与李女士2014年的结婚证。 民政局:军人身份不属审查内容 民政局辩称,在为彭先生、李女士二人办理结婚登记中,民政局完全按照《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二人提交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及证件,其中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双方单位政治部门向对方单位政审调查后方能出具,二人均系自愿提交;对二人的结婚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对二人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形式性审查,且二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确认没有隐瞒事项,提供信息事实完全真实,在此基础上为二人举行颁证仪式;某部是否有李女士这个人,不是民政局审查的内容;如果彭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其并不愿意和非军人的李女士结婚,其应当向法院申请离婚,而不是要求民政局撤销。案件中,李女士的行为不属于胁迫,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故请求驳回彭先生诉讼请求。 案件第三人李女士辩称,办理结婚证当月,自己按照彭先生的要求在家乡公安机关、民政局和村委会办理了各种证明,并已告知彭先生自己系一村民。彭先生安排自己怎么做就怎么做,彭先生带着自己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双方完全自愿,彭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诉结婚证合法有效,请求维持民政局所作婚姻登记。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结婚证 一审判决后, 民政局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案件中,彭先生、李女士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李女士提交材料显示其所在单位系某部政治部,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民政局所在区,故二人向民政局提出申请,民政局亦据此受理。现由某部政治部保卫部出具的证明可知,该部并无名为李女士的干部,李女士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军官证系伪造,故李女士申请结婚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其常驻户口所在地为民政局所在区,亦无法证明民政局具有受理其与彭先生的结婚登记申请并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的管辖权。民政局用于办理结婚证的证明材料中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李女士军官证记载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故被诉结婚证因上述材料的不真实而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尽管民政局对二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合理审查,被诉结婚证仍应依法撤销。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