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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剑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二、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二、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从而不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三、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的错单交易信息产生于证券市场,虽然《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列举的内幕信息主要是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但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内幕信息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而根据该条第一款之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因此内幕信息并不限于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也应包括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信息。进一步考虑到大盘指数与公司证券价格之间的紧密关联性,对大盘指数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信息亦应属于《证券法》所指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范畴。就期货市场而言,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中列举的内幕信息并未明确包含期货市场以外的交易信息,但该条规定,期货市场的内幕信息也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而该条对内幕信息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即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考虑到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关联性,证券市场上形成的内幕信息如对期货市场的波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亦应属于期货市场内幕信息的范畴。本案中,光大证券当日上午的错单交易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被告据此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未超出《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定义的范畴。原告认为被告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违反《立法法》,超越其法定解释权限,以及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法定及公开原则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本案错单交易信息在案发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被媒体揭露从而处于公开状态。本院认为,内幕信息以媒体揭露的方式公开应至少满足三个要件:第一,相关媒体报道能够为市场主体所广泛周知;第二,媒体所揭露的信息具有完整性,即已经包含内幕信息的主要内容,从而使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就其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进行综合判断;第三,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相信相关媒体揭露的信息具有可靠性。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相关网络媒体关于错单交易信息的报道对市场主体来说不能满足可靠性的要求。首先,原告所举21世纪网的报道中并未准确指明其报道的信息来源,市场主体无法确信该报道来自于可靠的信息源;其次,原告提交的其他网站对于错单交易信息的报道均是对21世纪网报道的转载,并非基于各自独立调查而进行的报道,不能形成相互佐证的关系从而使市场主体相信其内容真实可靠;最后,在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发布公告之前,相关媒体对当日上午大盘指数大幅上涨的原因还有诸多其他推测和报道,市场主体无法仅仅基于21世纪网的报道而相信其内容真实可靠。因此,原告主张错单交易信息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