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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剑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关于争议焦点三。《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均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院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均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院认为,本案错单交易发生于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而原告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被告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自己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诉禁入决定对光大证券做空股指期货部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有违《会计准则》,以此作为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之理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正如被诉禁入决定所注意到的,本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证券法》第一条规定其宗旨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亦规定其宗旨是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同时,《证券法》第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了从事证券和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重要立法精神。本案中,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导致的错单交易对整个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错单交易发生之后,上证综指迅速上涨5.96%,属重大错单交易,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秩序。光大证券在知悉内幕信息且未予公开的情况下,与其他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投资者进行交易,不符合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被告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将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认定为内幕交易并对原告作出市场禁入决定,不违反《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