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该争议焦点的实质在于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利用了错单交易信息。在内幕交易案件中,交易者知悉内幕信息后实施了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原则上即应推定其利用了内幕信息,从而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如果该交易行为系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以前即已经制订的投资计划和指令所作出,足以证明其实施的交易行为确与内幕信息无关,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但是,能够作为抗辩事由的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应当是在内幕信息形成以前已经制订,并包含了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具体交易内容,且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发生变更,方能体现其交易行为没有对内幕信息加以利用。虽然在本案错单交易发生之前,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当出现因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异常,应考虑采用合适的对冲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ETF等),及时控制风险,进行对冲交易,以保证部门整体风险敞口处于可控范围,保持市场中性,但上述规定并无具体的交易内容,不足以构成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本案中,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是在错单交易信息形成之后,光大证券直接针对错单交易而采取的对冲风险行为,而非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之前已经制订的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至于原告认为对冲交易是基于既定的市场中性投资策略所作出,本院认为,虽然市场中性投资策略的目标是保证投资组合中多空双边头寸的平衡,不留风险敞口,从而实现投资收益与市场整体波动无关。但是,交易者在实施市场中性投资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利用内幕信息对市场波动的单边影响,从而构成内幕交易。本案中,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在其因错单而建立了巨额多头头寸的情况下,同时在证券市场卖出和在期货市场做空的单边对冲交易,其利用了内幕信息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单边影响,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因此,对原告所持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系基于市场中性投资策略这一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所作出,并未利用内幕信息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