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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剑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证监会请求本院维持被诉禁入决定中对原告杨剑波的市场禁入决定,驳回原告杨剑波的诉讼请求。其答辩理由略为:一、本案错单交易信息构成内幕信息。首先,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

被告证监会请求本院维持被诉禁入决定中对原告杨剑波的市场禁入决定,驳回原告杨剑波的诉讼请求。其答辩理由略为:一、本案错单交易信息构成内幕信息。首先,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本案中错单交易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满足内幕信息重大性和未公开性的构成要件。因此,证监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券法》的授权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2013年8月16日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其次,在2013年8月16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前信息不是法定的公开状态。(一)内幕信息的“公开”方式有明确的法律规范。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巨额交易之后,市场上的确有“光大证券乌龙指”的传闻及相关新闻报道,但根据《证券法》第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披露信息应于指定媒体发布,同时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以供查阅,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道、公告义务。因此,以媒体和记者的报道认定内幕信息已公开,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二)“光大证券乌龙指”仅是市场诸多传闻之一,且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对此予以否认。2013年8月16日上午11点06分左右,上证指数瞬间上涨逾100点,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共有70多只股票瞬间涨停。事件发生后,市场上产生了诸多传闻,包括收市后公布优先股试点方案,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交易员买入股票操作失误,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将实行T+0交易,中投外汇资金建仓金融股等。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与大智慧记者通话时否认了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综上,“光大证券乌龙指”信息仅是市场传闻之一,而且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对此予以否认,不能认为内幕信息已公开。(三)内幕信息于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8月16日13时光大证券紧急停牌,14时22分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至此,本案内幕信息公开。综上所述,2013年8月16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告,承认套利系统出现问题,内幕信息公开。在此之前,市场上有关“错单交易”的消息报道,是一种传闻,且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不能视为内幕信息“已公开”。二、中性投资策略不足以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中性策略的执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任何人不得以中性策略为由,从事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不得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光大证券可以按照其《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其本身是本案内幕信息产生的主体,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戒绝交易,可在信息公开后再进行合法的风险处置,而不应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实施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三、杨剑波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13年8月16日异常交易发生后,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杨剑波作为当天上午巨额交易时策略投资部的负责人,参与了上述会议,并作为执行部门的负责人安排执行了内幕交易,在该案中起到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该案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关于股指期货部分违法所得的计算并无不当。首先,《会计准则》是用以规范企业收入的计算标准,而本案是基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进行计算,并不适用《会计准则》。其次,光大证券做空股指期货的行为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内幕交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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