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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剑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综上,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对其要求撤销被诉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

综上,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对其要求撤销被诉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剑波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 非

代理审判员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薛 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