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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剑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告杨剑波对被告证监会提交全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6以外的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亦无异议,认为证据1.6与被诉禁入决定无关,且能够反证光大证券的

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告杨剑波对被告证监会提交全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6以外的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亦无异议,认为证据1.6与被诉禁入决定无关,且能够反证光大证券的主要责任在于其内部风险控制存在漏洞,而非从事了内幕交易,另对证据1.5中证监会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监查部张红的询问笔录中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认为两名证人未出庭,无法确认其证言内容的真实性。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6可以证明光大证券内部管理的相关情况,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录音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及真实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出版物系用于说明相关专业知识以供法院参考,并非用以证明个案事实,本院不作为证据予以认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