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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基站蓄电池 四人合伙作案终受刑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16
摘要:多次盗窃基站蓄电池 四人合伙作案终受刑罚
  为保证移动终端间进行信息传递,蓄电池是每个基站都必不可少的基础设备。然而,如今却常有不法分子把目光锁定在基站蓄电池上,疯狂盗窃并屡屡得手,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正常通信。近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三万元;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经被告人李某或者张某提议,邀集被告人周某、李某和齐某,租用被告人周某的三轮摩托车或者农用小货车,在溆浦县卢峰镇、桥江镇、江口镇、水东镇等地多次盗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基站内的备用或者正在使用的蓄电池,卖给被告人周某,所得赃款扣除车费等开支后均予以平分。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20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9334元,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18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4154元,被告人周某参与作案14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9694元,被告人齐某参与作案4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33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张某、周某、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网络公司基站内备用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蓄电池,其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周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齐某盗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周某、齐某所犯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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