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民警在出警处理一起因建房地基纠纷引发的冲突时,遭到一方当事人的家属暴力阻碍执法,并造成出警派出所长受伤。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军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郭某香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18时许,临武县公安局麦市派出所所长王某接到报警电话后带领民警周某和黄某并协同麦市镇干部黄某某等人(王某与周某着警服)到联合村出警处理一起因建房地基纠纷引发的冲突,王某表明身份后带领民警准备将双方当事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场的被告人郭某香(郭某仁的侄女)用身体阻扰王某等人,不准带离郭某仁一方当事人,并拉扯民警衣服,导致民警不能及时将当事人带离现场,从而产生更为严重的冲突。被告人郭某军(郭某仁的侄子)趁着酒劲对王某进行殴打,随后王某将郭某军抓住,郭某香见状前去阻拦,致使郭某军逃脱。郭某军与郭某香的行为造成麦市派出所民警未能正常执行公务,并致使该派出所所长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军、郭某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战。切勿因一时冲动,挑战法律底线,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