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通过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公司法解读
来源:上海律师陆欣 作者:上海律师陆欣 发布时间:2017-08-09
摘要:法规解读 公司可通过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公司法解读 关于股东除名制度,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将
法规解读 公司可通过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公司法解读 关于股东除名制度,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将其除名,对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公司实务中,不履行出资义务,长期拖欠出资款的现象很多。未出资的股东确实缺乏出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公司将其除名,是合理的。但是适用这制度的时候,要避免当事人利用规则规定来抽回出资。 比如说,公司有三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一直对其催缴出资款,该股东有能力履行但长期拖欠,后该股东打算退出公司,经三人协商后,该股东从公司退出。还有一种情况,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又将其出资全部抽逃,经公司催告返还后,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公司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未经法定程序,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要维持公司的资本充实。那么,如果股东通过这样一个制度来抽回出资,将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时候,如果股东除名之后没有履行法定减资程序,没有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补足出资的话,公司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被除名,出资义务被免除,但由于该出资义务的免除,将使注册资本形成漏洞,造成公司资本不实。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支持除名决议,但是人民法院还应当释明,要求公司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另行认缴:如果公司未按规定减资,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也没有另行出资,那么公司债权人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可以要求原来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册资本的漏洞要补上,不能利用这个程序抽回出资,这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 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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