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就读小学时曾有矛盾,辍学少年伙同他人,殴打并持刀捅刺小学同学,导致其失血过多不治身亡。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小飞有期徒刑八年零七个月,其同伙阿强、阿财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和四年零九个月。 小飞的老家在广西陆川,从小随务工父母来厦门。小飞小学六年级时辍学,长期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外租房与朋友阿强、阿财同住,案发时还不满16周岁。 2016年5月,小飞偶遇骑摩托车送阿财回出租屋的小学同学小金。小飞因读小学时曾与小金发生过肢体冲突,回到住处后提议和阿强、阿财一起去殴打小金。在小飞的指使下,阿财打电话以“一道去玩耍”为由将小金骗出。三人携带匕首和甩棍,骑摩托车和小金来到一处偏僻的绿化带。 小飞见无行人过往便熄火停车,径直走向小金并对其拳打脚踢。期间阿强亦上前殴打小金,阿财始终未动手。小飞先对小金进行殴打,后持甩棍击打小金,最后拿出折叠刀朝小金左胸部捅刺一刀。随后小飞等三人一同逃离现场,而小金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当日,小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先后联系阿强和阿财,劝说阿强投案且协助民警抓捕阿财。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强系小飞的小学同学,平日与父母同住,辍学后在一家不锈钢店面里务工;阿财则小学没毕业便辍学,案发前处于无业状态。三被告人在庭审时均有悔罪态度。 审理期间,阿强和阿财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小飞故意伤害实行过限导致的,故阿强和阿财应仅在一般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应就过限部分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行为中各有分工,应共同对故意伤害后果承担责任。故认为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阿强、阿财因琐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小飞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组织作用,是主犯;阿强、阿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小飞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阿强、阿财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小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劝说阿强投案且协助抓捕阿财,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阿强系自首,阿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小飞、阿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