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上最不缺的,就是聪明人。”这是刚刚某部热播剧中一句很火的台词。2017年4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孔某舟、孔某龙、朱某、柴某就生动地演绎了“聪明人”的角色——他们企图在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种树”以获得征地青苗补偿款,而为了节约资金,他们用来栽种的苗木竟然全部偷挖自其刚刚被政府征用并已支付过苗木补偿款的土地。 “阿舟他们被判刑了!”这个消息在4人所在的舟山市定海区新城某处的小乡村引起了不小震动,村里其他打算拷贝“抢种经验”的骚动人群都安静了下来,乡村恢复了原有的秩序。 1 初尝甜头 “种树”获巨额补偿 孔某舟等人都是土生土长的舟山人,从小生长在这片咸湿的海岛上,天天面对着漫山遍野葱绿的树木,他们从没想舟山会有如今的腾飞,更没想到自己的命运会跟舟山的发展和眼前的林木如此紧密相连。 2011年6月,国务院批复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成为我国第四个国家级新区和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在新区大开发大建设的浪潮中,征地拆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让很多人看到了“商机”,而其中自然也包括生意头脑活络的孔某舟等人。 大约两年前,孔某舟、孔某龙、朱某三人经协商,决定进行一项奇怪的投资——在舟山本岛贯穿定海和普陀两个城区的329国道的南侧某处租赁土地,雇佣些人种种树,挖河塘养养鱼。 孔某舟等三人在当地群众眼里都是小有名气的“老板”,他们有自己的生意,为何会突然凑在一起租地种树养鱼呢,这让很多人难以理解。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项投资在他们自己看来则是一种“远见”。嗅觉敏锐的他们隐隐感觉到,随着新区开发提速,特别是最近两年江海联运中心、浙江舟山自由贸易港区等一项项国家级战略落地,舟山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好时期。他们预测,照此态势发展下去,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海岛土地将进一步稀缺,而毗邻329国道南侧的那块土地将很可能在下一波开发中被征用。想到此处,他们不禁热血沸腾,于是立刻做出上述“战略投资”: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大规模种植苗木,待国家土地征用后取得高额补偿款。 说干就干,2016年初,孔某舟等人投入数十万元,陆续从浙江奉化、江西、广东等省市买来罗汉松等经济价值较高的苗木种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抢种”是不被允许的。2015年5月,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孔某舟等人所在地的舟山市定海区新城管委会还曾专门下发《关于开展新城区域抢种、抢养、抢建整治行动的通知》,打击遏制趁重点建设项目征迁之机抢栽、抢种、抢建的行为。文件下发后,在通知划定的特定区域内的一切抢种、抢养、抢建等行为都被叫停。然而,孔某舟等人早了一步,在叫停之前,他们已经完成了对苗木的栽种。 时隔不久,政府因建设和储备之需,果然对该地块进行了征地拆迁。由于孔某舟等人的种植行为是“预见性”的,相关部门并未将其定性为“抢种”,政府部门最终征用了他们12.787亩苗木地,并与之签订了土地征收苗木补偿协议。 2016年8月13日,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征收双方签字确认,孔某舟等人获得补偿款768万余元,扣除土地所在地村民集体组织应得的部分,三人实际获得约600万元青苗补偿款。事后,三人一核算,每人分得了100余万元至200余万元不等的款项。 说起这次补偿,孔某舟等人都是骄傲的。据朱某后来回忆,他们种植的苗木一共五六千株,“如果将600万元补偿款平摊下来的话,每棵苗木差不多1000元”。而他们购入时,按照苗木的大小和造型,贵的要三四百元,便宜的才一百多元。种植下去大半年,回报翻了好几番。 2 故伎重演 苗木也不舍得买 第一次投资获得的成功让他们沉浸在巨大的喜悦中,这种另类的“生意”使他们觉得,只要有“战略眼光”,来钱将会很容易。2016年8月中旬补偿款到位后,他们随即着手准备进行新的“战略投资”。 月底,孔某舟等人在临城街道大成中学附近很快又物色了一片区域,他们认为该区块被征收的可能性也很大。更让他们高兴的是,该区块正好还剩有一块地空着。前后不到半个月,孔某舟等人作为幕后实际控制人,经他人牵线搭桥,很快和该集体土地的承包者取得了联系并顺利签下了租赁协议。 “甲方将承包地1.7亩租赁给乙方栽种绿化苗木,租赁期从2016年8月31日至国家土地征用时止”。在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中,他们的目的是如此明确,以至条款中都无需回避“土地征用”等赤裸裸的字眼。 协议签订后,孔某舟等人爽快地先行一次性支付了3万元租金。 有了土地,按照上一次的成功经验,接下来就该购买苗木了,但这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而就在此时,孔某舟等人又有了一项重要的发现:政府完成对前一地块的征收并向他们支付苗木补偿款后,可能基于苗木还小、尚不可直接利用等因素,苗木仍种在原地,并且征收、园林等政府相关部门好像并也并没有派出专人负责对苗木的日常看护监管。这一发现给了他们巨大启发。 “其实我们树苗也不用买的,去原来地方挖就好了!”孔某舟和朱某等人在一次商量种树事宜时,不知是谁先提了一句,立刻获得了其他人赞同,“反 正这树之前也是我们种的,移植过去的话,出点运输费和人工费就可以了”“这边已经补偿过移交给政府了,挖了对我们也没损失”,他们你一言我一语,很快就拍板决定不再投入资金买苗木了,直接从原土地上挖。 商量好后,朱某等人随即张罗开来,他们先是租了卡车和农用车,准备用来运输挖出来的苗木,又通过他人在路边招了十来个挖树的小工,约定日均工资220元,每天从早上7点干到下午5点。 考虑到自己做小工的舅舅近期都没揽到什么像样的活,为了“让舅舅也赚点”,朱某还特意把舅舅柴某也叫上了。柴某是本地人,平时还可以帮忙现场管理,这样朱某等人只需藏在幕后,空闲时去看看进度就行。 见外甥给自己找了这样一份“好差事”,明知偷树内情的柴某也并不忌讳,一口应承了下来。 第一天开挖,孔某舟、朱某早早赶到场,给工人们买了铁锹、铁棍子、绳子等必要的工具,就指挥工人干活了。场地上的罗汉松一般高2米左右,直径矿泉水瓶粗细,小的才乒乓球般粗细,大的也不过就碗口粗。由于此前移植下去时间并不长,枝叶也没有新长出多少,就又面临着被反复挖掘的命运。 工人们挖树、搬树、装车分工负责,被挖出的苗木陆续拉到新场地,随即再栽种下去,单是卡车当天就来回装运跑了七八趟。 可能嫌速度还不够快,第二天,孔某舟等人又安排了一台小型挖掘机进入现场,雇佣的小工除了留几个负责搬运、装车,其他人全部调到新场地去栽树。 大张旗鼓地挖树进行到第4天,9月4日8时许,负责该地块征收的工作人员发现了异样,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遂立即报了警。 3 动歪脑筋 “聪明人”终领刑 盛夏的舟山,到处郁郁葱葱,生机盎然。唯有被盗窃林木的那块土地,裸露着新翻出的黄土,败枝残叶散落一地,满目疮痍。 接到举报后,公安人员快速赶到现场。民警制止住仍在挖树的小工,并从现场带走了几人。被带到派出所的小工显然对眼前的阵势吃惊不小,惊魂甫定的他们在得知挖树可能涉嫌盗窃后,随即配合做了笔录。 小工们承认是两三个本地人雇佣指挥他们挖树的,并详细交代了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他们让挖我们就挖了,大概每天能挖200棵,挖了有三四天了”。一名小工最后还不忘向警方抱怨,“工钱还没领到呢”。 通过对小工的初步调查,警方很快锁定柴某等人,并将其列入嫌疑对象。 得知盗挖树苗惊动了警方,孔某舟等人当晚约在茶餐厅碰头,商量找人顶包、统一口径等对策,但这丝毫未能阻止警方对案件的侦破。两天后,柴某、朱某、孔某龙便相继落网。数日后,发现风声越来越紧的孔某舟经反复权衡,最终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孔某舟、孔某龙指认下,警方找到了已经被移植到大成中学附近地块的罗汉松。这些罗汉松有的已经草草种下,有的还堆放在一边。9月的舟山正值盛夏,在烈日和高温炙烤下,不少罗汉松的 树叶已经发蔫。 警方经清点,被盗挖的罗汉松共有804株。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评估后,显示该批罗汉松总价共计9.6万余元。 案件经过约五个月侦查、起诉、审理,2017年1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对四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孔某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孔某龙、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804株罗汉松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孔某舟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缓刑。 4月28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舟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舟、孔某龙、朱某、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舟、孔某龙、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孔某舟,其虽有自首情节,但其在侦查阶段存在翻供行为,原审法院根据孔某舟在盗窃中地位、作用、自首翻供情节以及此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等量刑因素,对其量刑适当,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孔某舟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宣判后,在当地产生了极大震动和积极影响。据当地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孔某舟等人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当地抢栽抢种的风气得到了明显遏制,群众心态也发生了积极变化,均意识到了该行为的违法性,“现在没人再敢顶风抢栽抢种,更不要说偷树抢种了”。 案后余思 依法根治抢种抢栽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不少地方面临土地征收征用。由于征地所涉补偿款金额巨大,个别群众滋生了觊觎染指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想法。 土地征收征用区域内抢搭抢建违章建筑的现象,曾经一度比较突出。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此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房屋搭建本身比较难于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下进行,近年来不少人开始将眼光瞄向了更加隐蔽的抢栽抢种领域,个别抢栽抢种的“成功”案例让周围群众纷纷效仿,引起较为恶劣的社会效应。本案反映的就是“抢种”树木以期在土地征收征用中获得非法利益的现象。 与一般“抢种”不同的是,本案有其特殊之处:一是数名罪犯在第一次“预见性”栽树并获得巨额补偿后,贪心不足,想继续复制此“生财模式”,换个场地再赚一笔;二是为了进一步压缩栽种树苗的成本投入,涉案罪犯竟然产生偷挖已被政府征收土地上的苗木的犯罪意图,并最终实施偷挖行为,使其由“抢种”行为的一般违法向刑事犯罪转变;三是本案盗挖苗木规模大、影响广、性质恶劣,该案罪犯同时雇佣十余名小工,于白天开着挖掘车大肆盗挖苗木,堂而皇之而不畏惧和回避他人,对社会风气起到了极坏的“破窗效应”。 抢种抢栽不但增加征地补偿财政支出和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也阻碍、耽搁、延误了工程建设正常进度,同时还损害了诚实劳动致富的公正法则,助长了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甚至还衍生出诸如本案的其他一系列犯罪。对抢栽抢种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即便及时发现并进行了坚决清理,也将耗费大量行政、司法成本,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由此,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明确规定,从土地征收征用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告知规定的拟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的行为,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现实中抢栽抢种行为时有抬头,暴露了治理上的难题。 从根源上依法治理抢种抢栽现象,要合理确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评估标准,消弭栽种和补偿之间的价格差,依法破除抢栽抢种的获利空间。在具体推进领域:一方面,管辖法院要依法审判、严格司法,加大相关惩治抢栽抢种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组织抢栽抢种风气盛行乡村的民众旁听此类案件的庭审,让村民意识到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注定只能打错算盘,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以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司法目的;另一方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乃至项目开发主体也要及时靠前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犯罪苗头的,第一时间劝导制止,彻底打消此类人群的不法牟利念头。广大干部群众也要自觉维护正常的征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安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