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冈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福清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龙福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被告人龙福清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222.346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龙福清在担任黄冈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收回客运班线运营权、办理汽车检测线手续、处理违规建设、追回涉案财物、协调安全事故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3461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龙福清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福清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龙福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龙福清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