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潘逸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潘逸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逸阳利用担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申请采矿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01万余元。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逸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逸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潘逸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绝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行贿罪减轻处罚、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