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女记者家暴致死案”一审宣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4月6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杭锦旗广播电影电视服务中心汉语新闻部办公室副主任红梅疑遭家暴,在家中身亡。次日,其丈夫金柱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柱与红梅系夫妻关系,金柱曾经多次酒后对红梅实施家暴。 2016年4月5日晚,红梅外出应酬。金柱自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给红梅打电话,但红梅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23时30分许,金柱见红梅仍未回家,便驾车出去寻找,在小区花池附近看到红梅从出租车上下来。出租车走后,金柱殴打了红梅后将其拉上车,坐在驾驶座上揪住红梅头发,将红梅头部往车玻璃上撞击。 2016年4月6日,红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当日13时40分许,金柱起床后将儿子送到学校,回家途中买了一瓶白酒,喝完后,又买了一瓶带回。15时34分许,金柱回到家中继续喝酒。几分钟后,夫妻二人发生争吵,金柱再次殴打了红梅。不久,金柱发现红梅在二楼卧室床边趴着,口吐白沫。 18时56分,金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红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抢救无效死亡。 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 法院认为,金柱因对红梅出去应酬而产生不满,于当晚对其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柱与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红梅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在综合案情事实基础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金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