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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通”人员胡加正诈骗案一审获刑11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红通”人员胡加正诈骗案一审获刑11年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百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加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本案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加正于2005年11月23日设立百泰集团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浙江省龙游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6日,胡加正原任该公司总经理。自2006年至2013年4月期间,胡加正以公司经营、房产投资为由,以月利息1分至3分不等及年利率50%的高利息向柳某某等29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5533.2万元,已归还本息合计2866.427万元。另外,2013年4月初,胡加正明知自己欠下巨额外债无力偿还,隐瞒其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虚构浙江百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龙游金科铝业有限公司采购事实,骗得被害人王某以房产为其向银行申领贷款提供担保。之后,胡加正伪造《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以浙江百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00万元,并于同年4月3日办妥相关贷款手续,进而从该行贷得人民币400万元。得款后,胡加正将骗得的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并于同年4月底逃匿至境外。2013年5月14日,被害人王某向浦发银行衢州支行偿还贷款本息共计4021466.6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胡加正上网追逃,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胡加正于2014年11月22日在希腊雅典机场被当地警方依法扣留,并于2015年4月9日被带回国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加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53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胡加正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归还部分集资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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