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涵盖了防止干预司法活动、规范责任追究和考核考评、加强履职安全保护等多个层面,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据此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经中央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内容,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的重大意义 第一,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是确保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量权。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本质上是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要追求裁判过程公平、结果公正,必须确保法官办案时远离案外其他任何因素的不当侵扰。现实中,一些单位、个人甚至个别领导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插手案件,或是“打招呼”“批条子”,或是借助人情关系、威逼利诱对法官施加压力,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还有一些地方未充分考虑司法机关的职业特点,以行政指令方式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既损害了司法机关客观、中立、公正的形象,也使法官难以专注于行使审判权。事实证明,没有风清气正的履职环境,不能彻底排除不当干扰,司法公正就难免会掺入杂质、蒙受质疑。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就是要通过设置制度的“防火墙”和“高压线”,为一线司法人员营造优良的司法环境,使他们能够心无旁骛、专注从容地做好审判工作。 第二,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具备权威的司法体系,才能持续稳定地向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产品,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需求。从某种程度上说,司法的权威就是法治的权威,司法人员履职行为的权威就是法治权威最生动鲜活的体现。如果司法人员的履职安全缺乏保障、司法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司法就无法发挥定分止争作用,法律形同虚设,社会必然失序,受损的是整个社会和每一位公民。实践中,一些单位、个人为泄私愤、谋私利,阻挠、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甚至诽谤、威胁、侵害司法人员。近年发生的湖南永州法官遭枪击、湖北十堰法官遇刺、北京昌平马彩云法官被害、浙江宋城集团舞台剧侮辱某高院院长等事件,都是侵害司法权威的极端表现。此外,司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也时常遭遇各类诬告陷害、恐吓威胁和诽谤侮辱,有的甚至波及其家人,这不仅影响到办案人员的职业尊荣,也严重破坏了司法生态。司法裁判承载的不是简单的你输我赢,法官判案也不仅是为解决纠纷,而是要为全社会打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判断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观察一国法律在国家治理中是不是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直观的就是看司法人员是否受到足够尊重,司法裁判是否得到有效遵从,那些藐视法庭、妨碍司法、暴力抗法的行为是否及时遭到制裁。 第三,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是完善法治体系的题中之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构建充分、严密、周到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成为法治体系最重要的保障支撑。长期以来,许多法院对司法人员的关心爱护还停留在口号或政策层面,缺乏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对侵害司法人员权益行为的反应处理较为滞后,严重影响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来补齐短板、提振士气,打造一支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的法治工作队伍。 二、正确把握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中的三组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立威”与“立信”的关系。在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应当有威信。但威信的形成,不是用威以立信,而是立信以树威,即威是以信为基础的。对人民法院来说,“信”就是司法公信力,“威”就是司法权威。建设权威的司法制度,必须牢牢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的支持、社会的理解,人民法院自身也要通过更加公正、高效、公开、便民的司法来确立司法公信、争取信任支持。实践中,对于打着“裁判不公”旗号,严重破坏法律秩序、诽谤侵扰司法人员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惩治,绝不能息事宁人、迁就纵容,如果连法院都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妥协就是和谐”,只会自损权威,埋下更深的矛盾和隐患。各级人民法院一方面要站在“立信”的角度,不断苦练司法内功,提升司法公信;一方面要从“立威”的角度,维护司法秩序尊严,确保法律正确有力实施。 二是要正确处理“行权”与“自制”的关系。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九)》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扰乱法庭秩序犯罪是“法官眼前的犯罪”,应当参照有些国家追究藐视法庭罪的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作出判决。立法机关研究后认为,扰乱法庭秩序犯罪虽然发生在“法官眼前”,但如果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径行判决,在程序上制约不充分,不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总体来看,受当前社会环境、公众法治意识、司法总体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社会各界对法官滥用权力的担心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些都对人民法院行使制裁权的时机、方式和分寸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我们既不能反应迟钝、姑息纵容,也不宜过于敏感,稍有冒犯便强势回应。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扎实的审理、良好的作风、公开的程序、透彻的说理,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只有这样,我们在该严格司法时才能做到说话掷地有声、行事底气十足,“该出手时就出手”。 三是要正确处理“追责”与“保障”的关系。有的同志对司法责任制有抵触情绪,认为责任制只强调终身追责,不重视职业保障。事实上,司法责任制文件和依法履职保障文件本身就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所谓追责,是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和司法规律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并非动辄得咎。按照《办法》和《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这些都是对法官依法履职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强化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并不是要强调法官群体的特权,更不应成为某些法官违法审判的“护身符”。 三、全面落实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改革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