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杨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上午联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仅去年1至11月,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赃款23亿余元。追逃追赃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追逃若不彻底,就意味着犯罪分子找到了避罪的“天堂”,逍遥法外;追赃若不彻底,就必然会助长更多的腐败分子携款外逃,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就无法挽回。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国内调研和对外逃人员比较集中的国家考察成果为基础,总结吸收国际国内制度设计和成熟经验,对当前办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并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制定了《规定》。 《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请求境外协助执行等相关程序,公告等法律文书格式、内容以及送达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既有利于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统一适用,也有利于全面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规定》全文共计二十五条,自今年1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晓东参加发布会,并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详情请观看视频直播回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