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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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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寇传庆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等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关于上诉人寇传庆上诉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

关于上诉人寇传庆上诉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寇传庆分别纠集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王志刚、陈天、赵凯、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梁某甲参加到以寇传庆为组织领导者,赵永华、李杰杰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中。在寇传庆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长期在洛阳市老城区、西工区、洛龙区等地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及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寇传庆及其部分组织成员以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敛财,寇传庆又通过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陶瓷市场的拆迁工程、烧沟村安置房基坑的土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寇传庆敛取钱财后,用于购置弩、防爆枪、钢管、砍刀和装载凶器的钓鱼包,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还通过发放现金、承揽工程、担任网络赌博代理、到餐饮场所消费、到羁押场所给其组织成员上账,为其组织成员外逃提供资金,对不听指挥或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不积极的组织成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围追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其在洛阳市老城区及附近周边区域的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在该组织的势力影响范围内,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由此形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上诉人寇传庆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同上,上诉人赵永华、李杰杰、王志刚、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等人均认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赵永华、董亚辉、邱育恒的辩护人认为赵永华、董亚辉、邱育恒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赵永华上诉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赵永华参与寻衅滋事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有同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一审对赵永华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赵永华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志刚上诉称,应减轻对其聚众斗殴罪的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王志刚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一审对王志刚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志刚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邓德强上诉称,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在聚众斗殴中,双方各纠集多人来到施工现场聚集,因协商不成,双方发生打斗。邓德强参与打斗,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组织大量干警赶赴现场,在洛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的配合下,收缴了双方准备的钢管、木棍,混乱的局面才得以控制。在寻衅滋事中,一审对邓德强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邓德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同上,邓德强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杰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本案中,上诉人李杰仅参与了开设赌场,并无其他的犯罪或违法行为,能够证明李杰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紧密的联系的证据不足,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成立。

关于上诉人董亚辉上诉称其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对董亚辉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董亚辉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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