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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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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寇传庆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等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关于上诉人邱育恒上诉称,其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2011年10月8日下午,寇传庆组织邱育恒等人携带钢管等凶器守候于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杨村附近,当被害人郭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骐

关于上诉人邱育恒上诉称,其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2011年10月8日下午,寇传庆组织邱育恒等人携带钢管等凶器守候于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杨村附近,当被害人郭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骐达轿车经过此地时,邱育恒等人上前拦截,将郭某甲拉出车外进行殴打,并持钢管将郭某甲驾驶的轿车砸坏。因此,上诉人邱育恒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孙靖博上诉称其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对孙靖博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孙靖博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某甲上诉称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对张某甲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甲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有同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予以印证,一审对王晓宇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某甲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锋上诉称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对李锋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李锋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宋某甲上诉称对因寻衅滋事判处一年零四个月不服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对宋某甲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宋某甲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认为可以对宋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吴某某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因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有同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予以印证,一审对吴某某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吴某某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文聚上诉称数罪并罚后对其刑期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元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2012年1月18日),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因此,李文聚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占某某上诉称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因一审对占某某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占某某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杜进锋上诉称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因一审对杜进锋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杜进锋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关于上诉人王新红上诉称其行为虽然涉嫌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两个罪名,其主要是和寇传庆共同开设赌场,只能按照赌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2004年至2006年前后,被告人寇传庆伙同被告人王新红,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消防队对面原洛阳铁路供电段工业贸易公司的一栋二层楼,利用“百家乐”、“牌九”等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利。因寇传庆、王新红租用房屋开设的是传统的赌场,和其以后利用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性质一样,故应以开设赌场一罪处理。

关于上诉人肖永波上诉称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对肖永波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肖永波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传庆分别纠集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逐步确立其在洛阳市老城区及附近周边区域的强势地位。在该组织的势力影响范围内,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积极参与寇传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赵凯、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梁某甲直接实施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志刚参加该犯罪集团时间虽短,但在犯罪活动中表现积极、为犯罪团伙纠集成员,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寇传庆带领被告人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随意殴打郭某甲、损坏郭某甲驾驶车辆,致郭某甲轻微伤;组织被告人王志刚、邓德强、张某甲、吴某某、任某甲随意殴打赵某乙;组织被告人邓德强、肖永波、张某甲、王某甲、宋某甲再次殴打赵某乙未果,寇传庆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与被告人赵永华、王志刚、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邓德强、肖永波、张某甲、吴某某、王某甲、任某甲、宋某甲共同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文聚非法拘禁安某某、孙某甲;指使赵永华、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占某某、闫晓飞非法拘禁单某甲,致单某甲轻微伤;被告人寇传庆先安排被告人陈天、赵凯非法拘禁盛某某,致盛某某轻伤,又安排陈天、王某乙非法拘禁盛某某,致盛某某轻微伤;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李某甲非法拘禁韩某乙;上述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纠集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李锋、方某某、肖永波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伙同被告人李杰、王新红、赵永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杜进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杰杰、梁某甲、赵凯、杜进锋、任某甲、李某甲系累犯。被告人梁某甲、占某某、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王新红、李锋、肖永波、张某甲、杜进锋、任某甲、宋某甲、李某甲、占某某、王某乙、闫晓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寇传庆、赵永华、李杰杰、王志刚、李杰、陈天、赵凯、邓德强、王某甲、李文聚部分认罪。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被告人寇传庆系主犯,其余各被告人系从犯。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寇传庆、李杰系主犯,被告人王新红、赵永华系从犯。被告人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高某某、占某某、闫晓飞、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系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对于认罪或部分认罪、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上述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文聚、杜进锋被判刑后,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所犯罪行没有判决,故应对本案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永华、赵凯、董亚辉、占某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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