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寇传庆带领被告人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王某戊(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钢管等凶器守候于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杨村附近,当日18时许,被害人郭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骐达轿车经过此地,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王某戊等人上前拦截,将郭某甲拉出车外进行殴打,并持钢管将郭某甲驾驶的轿车砸坏。经鉴定,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郭某甲目前的精神状态为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与此次被打事件的因果关系为诱发加重关系。被砸坏的轿车维修价值为74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单某乙、范某甲、郭某辛、陈某丙、金某甲、王某己、尤某某、宋某丙、刘某丙、王某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赵永华、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2、2013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王志刚、吴某某、邓德强、任某甲等十几人在“欣源酒店”楼下聚集。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寇传庆带领上述人员携带枪支、砍刀、铁锤、催泪喷射器,并佩戴统一分发的口罩和帽子,到该酒店13楼“王城汇”私人会所将被害人赵某乙从包间内叫出,寇传庆用催泪喷射器喷赵某乙面部,赵某甲用铁锤对赵某乙进行殴打,王志刚当场将钓鱼包内的枪支取出,赵某乙挣脱后逃进房间。寇传庆、赵某甲、张某甲持刀追赶至房间外,用脚跺门、用刀砍门,并持刀对在场的服务人员及顾客进行恐吓。次日中午,寇传庆带领赵某甲、马某丁(另案处理)、王志刚、邓德强、吴某某等人驾驶奕欧1984CC白色小轿车及宝马X6越野车到欣源酒店楼下聚集,公然进行叫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董某某、王某辛、薛某某、索某某、杜某乙、赵某甲、马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志刚、邓德强、张某甲、任某甲、吴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3、2013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宋某甲、肖永波、邓德强、贾国锋(另案处理)等人到“欣源酒店”门口集合,并组织分发削尖的钢管,后指使王某甲、张某甲、宋某甲、肖永波、邓德强、贾国锋等人持削尖的钢管到该酒店5楼、11楼及13楼寻找赵某乙未果。期间,王某甲将该酒店5楼的两个视频监控探头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胡世钢、王某辛、熊利超、张石磊、杜某乙、刘静、李红涛、张旭博证言;被告人邓德强、肖永波、王某甲、张某甲、宋某甲、方某某供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三、非法拘禁事实和证据。 1、2009年7、8月份,被害人安某某因参与网上赌博欠被告人寇传庆赌债3万元。寇传庆于同年12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指使被告人李文聚、王某壬(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至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十号院安某某家楼下,当着安某某妻子、孩子的面,将安某某架上一辆“捷达”轿车,劫持至310国道河南省第四监狱附近的一条小路,后又劫持到洛阳市涧西区洛阳饭店一房间内,先后两次对安某某进行殴打、威胁。随后,寇传庆等人也赶到洛阳饭店,寇传庆亲自指挥其手下人逼迫安某某还账。当日下午,在寇传庆的指使下,王某壬、李文聚等人又将安某某劫持至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附近,强行脱光安某某的衣服,将其推到一个坑中,采用积雪掩埋等手段长时间对安某某进行威胁、折磨,逼迫安某某还账,至晚上10时许,才在纱厂路立交桥附近将安某某放回。案发当晚,寇传庆给王某壬8000元作为酬劳。后安某某被迫通过单某甲归还寇传庆38000元。安某某被劫持、非法拘禁长达十几个小时。其妻子害怕寇传庆等人报复,不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单某甲、谢某某、范某甲、王某壬证言;被告人梁某甲供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 2、2010年11月9日晚,被害人孙某甲由李某己带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神剑花苑”小区,协商解决孙某甲拖欠被告人寇传庆赌债事宜。在寇传庆指使下,被告人李文聚及两名年轻男子将孙某甲带至另一房间进行殴打,并用牙签扎入孙某甲手指、脚趾,对其折磨数小时,逼其偿还赌债。后在李某己的说和下,寇传庆将孙某甲放回。事后寇传庆组织团伙人员多次到孙某甲家、其父母及其岳母家骚扰。孙某甲被迫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并躲避外地三年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陈某乙、单某甲、李某己、郭某乙、刘某丁、焦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甲陈述;被告人李文聚供述;辨认笔录等。 3、2011年7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寇传庆指使被告人赵永华组织人员,分别驾驶别克商务车、别克越野车到洛阳市西工区御博城小区聚集。当晚10时许,寇传庆指使赵永华、高某某、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闫晓飞、占某某、王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将单某甲强行从室内架至楼下,对其殴打后,开车将单某甲先后劫持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冢头村北侧小树林内、老城区苏滹坨村东侧荒地、孟津县牛步河村北侧田地等地,先后对单某甲进行殴打折磨长达数小时。期间,董亚辉、闫晓飞、孙靖博等人对单某甲拳打脚踢,占某某用老虎钳夹单某甲的手指,高某某强迫单某甲吃土,用石头砸单某甲的脚。得知单某甲家人报警后,闫晓飞等人才将单某甲丢弃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门口,连夜逃窜。经鉴定,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陈某戊、李某庚、周某甲、赵某甲证言;被害人单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赵永华、董亚辉、邱育恒、高某某、闫晓飞、占某某、孙靖博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4、2013年1月,被害人盛某某拖欠被告人李杰所在的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8万元。李杰让被告人陈天寻找盛某某催帐。同年1月22日,陈天找到盛某某后,向李杰汇报,在寇传庆的授意下,陈天伙同被告人赵凯及另外两名青年男子,在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西侧的枫叶酒店门口强行将盛某某带上昂克雷越野车,劫持至洛阳市老城区邙山森林公园,对盛某某拳打脚踢后,将盛某某带至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后民警到场,将盛某某带到派出所才得以脱身。经鉴定,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贠某某、迟某某、叶某某、范某乙证言;被害人盛某某陈述;被告人陈天、李杰、赵凯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辨认笔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