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寇传庆分别纠集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王志刚、李杰、陈天、赵凯、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梁某甲参加到以寇传庆为组织领导者,赵永华、李杰杰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中。在寇传庆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长期在洛阳市老城区、西工区、洛龙区等地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及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寇传庆及其部分组织成员以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敛财,寇传庆又通过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陶瓷市场的拆迁工程、烧沟村安置房基坑的土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寇传庆敛取钱财后,用于购置弩、防爆枪、钢管、砍刀和装载凶器的钓鱼包,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还通过发放现金、承揽工程、担任网络赌博代理、到餐饮场所消费、到羁押场所给其组织成员上账,为其组织成员外逃提供资金,对不听指挥或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不积极的组织成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围追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其在洛阳市老城区及附近周边区域的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在该组织的势力影响范围内,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由此形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生活秩序。寇传庆等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事实如下: 1、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 ⑴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寇传庆指使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到洛阳市老城区新生村豫通北街被害人张某乙家,将其诱出,在张某乙家附近对其进行殴打。张某乙的家人因此担惊受怕,惧怕报复不敢报警。 ⑵邢某某参与赌博欠被告人寇传庆手下放高利贷人的钱,寇传庆手下的人催账未果。2011年8、9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梁某甲带人到邢某某家中,对邢某某的妻子黄某某进行殴打。 ⑶2010年9月,陈某甲借被告人寇传庆1万元到期未还。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寇传庆纠集被告人赵永华、陈天、高某某等人,在洛阳市老城区豫通街陈某甲的美容店内,对其进行殴打。 ⑷2012年初,因不满梁某甲在洛阳市老城区豫通街陈某甲的美容店内殴打陈天一事,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陈天、高某某、董亚辉、邱育恒等人多次到洛阳市涧西区蓬莱小区梁某甲住处守候围堵,欲殴打梁某甲未果。 ⑸2011年2月,被告人寇传庆因琐事,在洛阳市西工区神剑花苑3号楼1205房间,用玻璃罐头将赌场工作人员郭某乙面部砸伤。 ⑹2012年夏天,被告人赵永华纠集被告人赵凯、高某某等人在洛阳市涧西区天翔花园小区内,对占某某、董亚辉殴打。 2、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⑴2011年7月,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杜进锋、占某某、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闫晓飞等人,先后两次到洛阳市老城区南关中原小区寇某某家楼下滋事。误将邻居贾某甲当成寇某某家,用弩将贾某甲窗户玻璃射坏。 ⑵2012年7月,在洛阳市涧西区牡丹广场,被告人寇传庆驾驶的奕欧1984CC小轿车,被新安县人姬某甲驾驶的面包车追尾。寇传庆带领赵永华、赵凯等人追赶姬某甲至新安县,没赶上。寇传庆安排陈天和王薪龙一起驾驶丰田皇冠轿车到新安县磁涧镇找车主未果。后寇传庆查出肇事面包车主为新安县人姬某乙,遂纠集被告人赵永华、陈天、赵凯等人到新安县磁涧卫生院、磁涧镇姬家湾村寻找姬某乙滋事,因未找到姬某乙未得逞。 ⑶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寇传庆因奕欧1984CC小轿车的维修问题,在洛阳市瀍河区东花坛进口大众店内同工作人员李某乙发生冲突后,纠集被告人陈天、赵永华等人对李某乙殴打。 ⑷2013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赵凯、李杰杰、高某某、赵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姜某甲(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十人,携带砍刀、棍棒等凶器,在洛阳市老城区欣源国际盛世王城酒店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国际”)楼下聚集,准备殴打赵某乙,因赵某乙不在酒店未得逞。第二天,寇传庆又组织赵永华、李杰杰、赵某甲、赵凯等人开车到处寻找赵某乙,欲殴打赵某乙未果。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 ⑴2010年4月份,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将欠其赌债的徐某某的妻哥马某乙从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路“宇龙花园”小区门口架走并殴打。后在杜某甲、马某丙的说和下将马某乙放回。为防徐某某报复,寇传庆纠集梁某甲、王新红、赵永华、王某丙等人在洛阳市老城区“帝赫酒店”开房聚集。期间寇传庆让王新红在网上寻找弩和防爆枪的图片,安排梁某甲、赵永华购买砍刀、钢管等凶器和装凶器的钓鱼包。后王新红买回弩和防爆枪。 ⑵2011年夏天,被告人寇传庆将欠其赌债的被害人李某丙骗至单某甲家,组织被告人梁某甲等人限制李某丙人身自由数小时,迫使李某丙将“塔西花园”一套房屋的购房协议抵押给寇传庆。事后梁某甲等人继续到李某丙家索要赌债,李某丙被迫还了10万元。2011年11月份,在洛阳铁路分局,李某丙又被寇传庆殴打,后被带到车上拉至红山乡,被赵某甲等七、八人持刀威胁,李某丙被迫出具了25万元的欠条。 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事实: 2013年8月份,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将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部分仓库及附属物拆迁一事,交由被告人寇传庆拆迁。寇传庆在拆迁过程中组织人员将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陶瓷市场部分仓库大门撬坏,逼迫承租仓库的商户搬迁之后,又获得了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基坑土方挖掘工程。施工期间,因在该工地同时施工的烧沟村村民郭某丙阻挡寇传庆的施工人员向村内大坑中倾倒土方,寇传庆组织人员将宋某乙放于坑旁的后八轮汽车玻璃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陈天、王志刚、邓德强、赵凯、李杰、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王新红、李锋、任某甲、宋某甲、吴某某、梁某甲、占某某、李某甲、杜进锋、闫晓飞、梁某甲的供述;证人郭某乙、刘某甲、郭某丁、马某丁、姜某甲、姜某乙、任某乙、刘某乙、焦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贾某乙、韩某甲、陈某乙、李某丁、李某戊、贾某丙、姬某丙、姬某甲、谭某某、徐某某、马某丙、杜某甲、王某丙、单某甲、郭某戊、党某某、郭某己、郭某庚、郭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单某甲、黄某某、陈某甲、寇某某、来某甲、姬某乙、马某乙、王某丁、冯某某、宋某乙等人的陈述;书证;辨认笔录等。 二、寻衅滋事事实和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