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寇传庆分别纠集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志刚、陈天、赵凯、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梁某甲参加到以寇传庆为组织领导者,赵永华、李杰杰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中。在寇传庆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长期在洛阳市老城区、西工区、洛龙区等地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及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寇传庆及其部分组织成员以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敛财,寇传庆又通过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陶瓷市场的拆迁工程、烧沟村安置房基坑的土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寇传庆敛取钱财后,用于购置弩、防爆枪、钢管、砍刀和装载凶器的钓鱼包,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还通过发放现金、承揽工程、担任网络赌博代理、到餐饮场所消费、到羁押场所给其组织成员上账,为其组织成员外逃提供资金,对不听指挥或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不积极的组织成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围追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其在洛阳市老城区及附近周边区域的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在该组织的势力影响范围内,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由此形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生活秩序。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