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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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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寇传庆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等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1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杜进锋明知被告人赵永华、高某某、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闫晓飞、占某某、王某戊等人实施完非法拘禁单某甲的犯罪行为,为帮助上述各被告人逃匿,从寇传庆处取得现金,向赵永华转达寇传

2011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杜进锋明知被告人赵永华、高某某、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闫晓飞、占某某、王某戊等人实施完非法拘禁单某甲的犯罪行为,为帮助上述各被告人逃匿,从寇传庆处取得现金,向赵永华转达寇传庆要求他们外逃躲避的指示,安排上述各被告人藏匿在洛阳市宜阳县“家鑫”快捷酒店、“宜粮”宾馆。随后杜进锋通过李杰获取人民币1万元,资助赵永华等人继续外逃。为方便占某某、董亚辉、邱育恒三人外逃,杜进锋驾车将三人送至河南省郑州市。后杜进锋代寇传庆通知赵永华等人返回,并安排寇传庆和赵永华在宜阳县见面。事后杜进锋又租赁一民房,供赵永华等人继续藏匿达半月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单某丙证言;被告人杜进锋、赵永华、李杰、董亚辉、邱育恒、高某某、占某某、闫晓飞供述;辨认笔录等。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梁某甲、占某某分别于2013年12月29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5月6日到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投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永华、孙靖博、高某某、闫晓飞、董亚辉、邱育恒家属和被告人占某某对郭某甲和单某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单某甲和郭某甲的谅解。被告人方某某家属对刘某甲、马某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刘某甲、马某甲的谅解。

综合证据。

单管猎枪、防美制M1911A1气动钢珠枪照片、仿真枪、灭火枪、催泪器、砍刀、弩、防弹背心、防刺服、铁锤、电脑、面具、口罩、警察作训服、手机、银行卡等物证;被告人寇传庆等二十八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到案情况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材料、被扣押车辆信息情况等。

九、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与证据。

郭某甲因本案受伤后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299.3元。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2月25日,先后七次到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甲基苯丙胺所致精神障碍,共支出医疗费28622.08元,支出鉴定费2430元。单某甲因本案受伤后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2157.30元。上述事实,由郭某甲和单某甲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刘某甲因本案受伤后住院13天,住院期间陪护2人,支出医疗费8514.55元。刘某甲在美林公司的月工资为3480元。马某甲因本案受伤后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5029.93元,住院期间陪护两人,出院后陪护45天。马某甲在美林公司的月工资为3360元。上述事实,由刘某甲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马某甲住院病历及出院证、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永华、孙靖博家属各赔偿单某甲和郭某甲3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闫晓飞家属各赔偿单某甲5000元,被告人董亚辉、邱育恒家属各赔偿单某甲和郭某甲15000元,被告人占某某赔偿单某甲10000元,上述被告人共赔偿单某甲和郭某甲110000元,取得了单某甲和郭某甲的谅解。被告人方某某家属赔偿刘某甲32000元,取得了刘某甲的谅解。被告人方某某家属赔偿马某甲3000元,取得了马某甲的谅解。由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予以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甲撤回了对被告人赵永华、孙靖博、董亚辉、邱育恒、占某某、高某某、闫晓飞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撤回了对被告人赵永华、孙靖博、董亚辉、邱育恒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马某甲撤回了对被告人方某某的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寇传庆分别纠集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逐步确立其在洛阳市老城区及附近周边区域的强势地位,在该组织的势力影响范围内,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积极参与寇传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赵凯、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梁某甲直接实施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志刚参加该犯罪集团时间虽短,但在犯罪活动中表现积极、为犯罪团伙纠集成员,被告人李杰负责保管该犯罪集团的部分收益资金,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寇传庆带领被告人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随意殴打郭某甲、损坏郭某甲驾驶车辆,致郭某甲轻微伤;组织被告人王志刚、邓德强、张某甲、吴某某、任某甲随意殴打赵某乙;组织被告人邓德强、肖永波、张某甲、王某甲、宋某甲再次殴打赵某乙未果,寇传庆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与被告人赵永华、王志刚、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邓德强、肖永波、张某甲、吴某某、王某甲、任某甲、宋某甲共同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文聚非法拘禁安某某、孙某甲;指使赵永华、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占某某、闫晓飞非法拘禁单某甲,致单某甲轻微伤;被告人寇传庆先安排被告人陈天、赵凯非法拘禁盛某某,致盛某某轻伤,又安排陈天、王某乙非法拘禁盛某某,致盛某某轻微伤;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李某甲非法拘禁韩某乙;上述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纠集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李锋、方某某、肖永波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伙同被告人王新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伙同被告人李杰、王新红、赵永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杜进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杰杰、梁某甲、赵凯、杜进锋、任某甲、李某甲系累犯。被告人梁某甲、占某某、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王新红、李锋、肖永波、张某甲、杜进锋、任某甲、宋某甲、李某甲、占某某、王某乙、闫晓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寇传庆、赵永华、李杰杰、王志刚、李杰、陈天、赵凯、邓德强、王某甲、李文聚部分认罪。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中,被告人寇传庆系主犯,其余各被告人系从犯。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寇传庆、李杰系主犯,被告人王新红、赵永华系从犯。被告人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高某某、占某某、闫晓飞、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系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对于认罪或部分认罪、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上述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文聚、杜进锋被判刑后,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所犯罪行没有判决,故应对本案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永华、赵凯、董亚辉、占某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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