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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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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寇传庆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等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5、2013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李某甲、李杰杰、刘某甲(另案处理)、郭某丁(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在洛阳市西工区5408厂家属院外守候韩某乙。同年2月3日凌晨,李杰杰、刘某甲、郭某丁等

5、2013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李某甲、李杰杰、刘某甲(另案处理)、郭某丁(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在洛阳市西工区5408厂家属院外守候韩某乙。同年2月3日凌晨,李杰杰、刘某甲、郭某丁等人发现韩某乙准备驾车离开时,将其架到车上,接住李某甲后将韩某乙劫持至洛阳市洛龙区洛河桥南侧桥下殴打。随后,赵永华、赵凯乘出租车赶到现场。期间,李某甲、李杰杰、赵凯、刘某甲、郭某丁、赵永华等人采用向韩某乙衣内浇冷水、夹手指、扇耳光等方式,对韩某乙进行殴打折磨,逼其还债,早上5时许开车将韩某乙拉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小商品市场附近丢弃。韩某乙回家后养病数日才能起床,并且不敢报案,因惧怕寇传庆,到深圳等地躲避数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韩某甲、李某辛、郭某丁证言;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杰杰、赵永华、赵凯、刘某甲供述;辨认笔录等。

6、2013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寇传庆安排被告人陈天、王某乙、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分乘两辆轿车,在洛阳市涧西区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家属院外守候盛某某。当晚18时许,陈天看到盛某某出现在家属院门口,当即电话通知守候在一旁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的王某乙、杨某甲等人,王某乙、杨某甲等人将盛某某架上“帕萨特”轿车,与陈天(乘坐的银色“宝来”轿车)一起将盛某某劫持至事先踩好点的孟津县朝阳镇附近一窑洞内,采用老虎钳拔牙齿、夹手指、夹后背等方式殴打折磨盛某某数小时。期间,被告人寇传庆赶到现场,多次用老虎钳长时间狠夹盛某某身体后先行离开,同时要求其他人继续殴打折磨盛某某,造成盛某某一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至次日凌晨,王某乙等人将盛某某带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东车站附近一个胡同里丢弃。经鉴定,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迟某某、赵某乙、王某癸、梁某乙、韦某某、李某壬证言;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天供、王某乙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

四、聚众斗殴的事实和证据

2013年11月13日,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向洛阳市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下达了拆除通知,要求该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晚12点之前对位于定鼎立交桥的户外塔式广告牌进行拆除,如不能按时拆除,政府将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美林公司拒绝自行拆除。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将拆除工作交由被告人寇传庆实施。同年11月20日晚,寇传庆组织吊车并安排被告人李杰杰、王志刚等人对该广告牌进行强拆,次日上午,美林公司的程某甲发现后,随即报警,并电话通知美林公司的程某乙。程某乙驾驶蓝色轿车来到现场与被告人李锋交涉。在协商交涉过程中,双方各纠集多人来到施工现场聚集。因协商不成,在寇传庆的指使下,李锋下令强拆塔柱,美林公司方的刘某甲、马某甲、马某戊、翟某某(该四人均另案处理)等十几人持事先放在蓝色轿车上的木棍上前阻止,李锋持匕首率先冲出,并带领李杰杰、方某某、王志刚、邓德强、肖永波等人抢夺对方木棍,双方发生打斗,造成刘某甲、马某甲受伤。现场执勤民警奋力收缴木棍,并向洛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请求特警增援。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组织大量干警赶赴现场,在洛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的配合下,收缴了李锋等人准备的钢管、木棍,混乱的局面才得以控制。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王某子、翟某某、马某戊、程某乙、程某甲、康某某、党某某、曹某某、李某癸、顾某某、杨某乙、来某乙、杨某丙、靳某某、许某某、肖某甲、滑某某、张某戊、李某子、闫某甲、金某乙证言;被害人刘某甲、马某甲陈述;被告人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王某甲、肖永波、方某某、李锋、宋某甲供述;辨认笔录;洛阳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和情况说明等。

五、赌博的事实和证据

1、2004年至2006年前后,被告人寇传庆伙同被告人王新红,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消防队对面原洛阳铁路供电段工业贸易公司的一栋二层楼,利用“百家乐”、“牌九”等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马某己、郭某乙、李某丙、王某丑、贾某乙、王某寅、李某甲证言;被告人王新红供述;辨认笔录;书证等。

2、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寇传庆伙同邢某某(另案处理)、闫某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洛阳市西工区神剑花苑房屋,利用麻将形式,组织大量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安排被告人杜进锋在赌场放高利贷,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丙、张某乙、陈某甲、周某乙、李某戊、郭某乙、焦某某、邢某某、闫某乙证言;被告人杜进锋供述;书证;辨认笔录等。

六、开设赌场的事实和证据。

2009年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寇传庆伙同被告人李杰,以营利为目的,联系境外赌博网站“蓝盾在线”(现更名为“阳光在线”),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在洛阳市积极发展网络赌博下级代理,吸收人员参与网络赌博,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新红自2009年成为寇传庆和李杰的网络赌博下级代理后,积极在洛阳市区、三门峡等地吸收参赌人员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从中牟利。被告人赵永华自2012年成为寇传庆和李杰的网络赌博下级代理后,积极在洛阳市区吸收参赌人员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马某己、郭某乙、周某乙、王某丑、郭某壬、丁某某、刘某乙、韩某乙、余某某、吉某某、周某丙、谭某某、姜某乙、姜某甲、贾某乙、杨某丁、马某庚、刘某甲证言;被告人李杰、王新红、赵永华、邱育恒、占某某、孙靖博、高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

七、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和证据

2013年11月28日,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员在依法对被告人寇传庆位于西工区的租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单管猎枪一支及猎枪子弹三发。同年11月30日,在对寇传庆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饮马街口恒星商务楼的办公室依法进行搜查时,查获仿美制M1911A1气动钢珠枪一支,钢珠弹若干。经鉴定,认定猎枪为枪支;认定三发猎枪子弹为弹药;认定仿真气动钢珠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邓德强、王志刚、吴某某供述;证人刘某乙、周某乙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鉴定意见等。

八、窝藏的事实与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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