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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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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寇传庆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等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聚(曾用名李二宝、绰号二宝),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2011年8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同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力军,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甲(绰号魔怔),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初中肄业文化,物业公司保安,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晓书,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占某某,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玉山县下镇镇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2010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5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爱军、郭亚哲,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天(曾用名陈善鹏、又名“鹏鹏”),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河南省宜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2008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犯罪(作案时未满16周岁)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1年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满族,河南省南阳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1月29日被抓获,同年2月6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凯,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县人,高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1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某甲,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07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2012年8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12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又名伟伟),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2013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04年5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0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2012年10月5日刑期届满。2014年3月8日被抓获,同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闫晓飞,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14年5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同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寇传庆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永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杰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天、赵凯、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志刚、邓德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肖永波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新红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任某甲、宋某甲、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文聚、占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闫晓飞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方某某、李锋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杜进锋涉嫌窝藏罪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老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马某甲,原审被告人寇传庆、赵永华、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李杰、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张某甲、李锋、王某甲、宋某甲、吴某某、李文聚、占某某、杜进锋、王新红、肖永波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询问上诉人刘某甲、马某甲、讯问上诉人寇传庆、赵永华、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李杰、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张某甲、李锋、王某甲、宋某甲、吴某某、李文聚、占某某、杜进锋、王新红、肖永波,听取代理人代理意见和被害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和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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